杨某与林某系近邻,杨某家在林某家东面偏北,两家住宅前面是东北至西南走向的排水沟。林某家门前有自然形成的道路供杨某家自其家门向西通行,形成外出的通道。2004年间,林某在未办理任何批准手续的情况下将其原宅基地上的三间主屋(草屋)的东面一间及前屋三间(草屋)相继拆除,在原宅东一间处向东建主屋三间、前屋三间(均为瓦屋),已经形成对杨某家出行的妨碍,且林某又将大门前宅基地地势抬高、放置树枝大石块等杂物,致使杨某无法从林某家门前通行。另外,杨某宅东侧为他人的种植地;宅西侧为多年种植的成排树木及案外人的猪圈,均无法通行;宅南侧为水沟,水沟南面为他人住宅亦无道路通行。依据杨某提交的照片证实林某家大门前标记为路道。由于林某新建的房屋是在原宅基地东面的空地上建造,该空地原为可以通行的场地;且林某将新房大门前宅基地地势抬高、放置树枝大石块等杂物造成杨某家无法正常从此处通行,因而双方发生纠纷。后经村委会,镇土地、规划等部门多次调解未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拆除原有部分老房建造新房,并擅自向东移建,而且占用位于林某家大门前的原有自然通道,且该通道为规划中的道路所在。林某的新房已经形成对杨某家出行的妨碍,且林某建房后又将大门前地势抬高并放置树枝及大石块等杂物致使杨某家无法从此地正常通行。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在杨某基于现状无法从其他三个方向通行的情况下,林某大门前的地段是杨某出行的必经之路,林某应为杨某提供必要的通行之便。林某虽未办理相关建房手续擅自建房,应属有关行政部门处理,林某房屋及院落并未对杨某形成绝对的出行阻碍,故对杨某要求判令拆除林某的占道瓦房及院落的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相邻权的法律问题。从本案的处理中亦能反映出法官结合现实情况、彰显公平合理原则的办案思维和处理方式。

 

1、关于相邻权。相邻权是指相邻各方对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基于法律规定而派生地享有在他人不动产上的权利。相邻权纠纷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民法通过扩张或限制不动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方法来调整相邻关系,目的在于使相邻各方彼此为对方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给予必要的方便,以谋取相邻各方利益的需要,从而充分发挥不动产的社会经济效益,民法相邻权制度的意义集中表现于此。同时,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还具有增进团结、发扬互助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等意义,相邻关系处理得好,互利互惠,增进协作和友谊,促进生产和生活;处理不好,往往邻里反目,给自己和他人造成诸多烦恼及不必要的纷争。

 

相邻关系是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不是当事人约定的,不同主体的不动产地理位置上的毗邻是引起相邻关系发生的法定条件,这里的毗邻,既包括不同主体的不动产的相互“毗连”,又包括不同主体的不动产的相互“邻近”。本案中,杨某与林某因住宅邻近而发生了有关通行的相邻关系。经查证,林某家门前原有自然形成的道路供杨某家自其家门向西通行,形成外出的通道。2004年间,林某在未办理任何批准手续的情况下拆除老屋建新屋,并向东向南扩建,已经形成对杨某家出行的妨碍,且林某又将大门前宅基地地势抬高、放置树枝大石块等杂物,致使杨某无法从林某门前通行。在杨某基于现状无法从其他三个方向通行的情况下,林某大门前的地段是杨某出行的必经之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1条的规定:“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 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故林某应为杨某提供必要的通行之便。

 

本案在处理中,承办法官五次到现场,勘查、制作细致的地形图,拍摄照片,并和原先参与处理此事的村主任多次沟通、征求意见,深入原、林某双方做调解工作。既考虑到了当地的现实情况,又体现了公平合理的精神。

 

2、关于相邻权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有利生产和方便生活的原则

 

相邻关系是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因行使不动产权利而产生的,与人们的生产、生活直接相关。因此,在处理相邻权时,应当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出发,妥善解决问题。相邻各方不能因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有损社会生产和他人生活。

 

2)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的原则

 

相邻权发生在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要求相邻一方为另一方行使不动产权利给予必要的便利。如果相邻各方只要求他人给予方便,而自己却不为他人提供方便,就不可能处理好相邻关系。因此,处理相邻权必须遵循团结互助的原则。同时,在相邻权中,相邻各方在获得便利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义务,对受到损失的相邻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给予适当的补偿。这也是权利义务相一致所要求的。坚持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的原则,就是要“予人方便、自己方便”。

 

(3)尊重历史和习惯的原则。

 

相邻关系基于不动产的特殊性,并非一朝一夕就形成的。因此,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就必须尊重历史和习惯。只有这样,才能稳定相邻关系,维护社会的生产和生活秩序,也有利于人们所接受。尤其是关于通行的问题,对于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应当给对方提供必要的方便,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不得堵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