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某法律服务所因该所一名执业法律工作者侵占法律服务费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法律工作者返还20万元法律服务费用。近日,徐州鼓楼区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判决该法律工作者应向法律服务所返还14万元法律服务费用。

 

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某法律服务所系合伙制,李某系其所执业人员,李某在该所的身份为自收自支。法律服务所与李某约定,李某代理案件收费后,法律服务所要提取其中的30%作为管理费用。自2002年下半年,李某受法律服务所指派,担任某职教中心的常年法律顾问。2004812,法律服务所与职教中心签订1份《建设项目专项全过程法律服务合同》。

 

补偿46万元法律服务费

 

2004914,职教中心书面要求与法律服务所解除合同,函中称:经研究,我单位想解除与你所签订的“建设项目全过程法律服务合同”,经测算,我单位愿向你所支付法律服务费人民币46万元,原合同不再履行,双方再无其他纠纷。函件上盖有职教中心的公章。2004920,职教中心支付给法律服务所46万元,由李某用支票领取并据为己有,后职教中心以非真实意思表示为由要求法律服务所返还46万元。

 

仲裁裁决认定应部分返还

 

职教中心与法律服务所在仲裁委就该案进行了仲裁,仲裁裁决书认定法律服务所应当向职教中心返还44.5万元。职教中心申请法院执行仲裁裁决。2006426李某在执行担保书中以担保人名义进行担保,明确约定“李某承担执行令规定的义务”,后李某向职教中心退还了30.5万元,并未全面履行执行担保协议,尚余14万元未支付。职教中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81117,法院作出执字民事裁定书,裁定尚欠余款由法律服务所负担,按月扣划法律服务所合伙人的退休金。

 

法院判决李某应向法律服务所支付1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本案中李某先行从顾问单位职教中心账户支取了46万元法律服务费用据为己有,该项费用后经仲裁已认定应予部分返还顾问单位,李某退还职教中心30.5万元,剩余14万元的款项法院已执行法律服务所。鉴于全部款项为李某先行占有,法律服务所有权就被法院执行的14万元款项向李某主张权利,因此,法院判决李某应当向法律服务所返还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