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所向法律工作者追偿服务费
作者:侯盈 孙冬花 发布时间:2010-12-27 浏览次数:689
徐州某法律服务所因该所一名执业法律工作者侵占法律服务费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法律工作者返还20万元法律服务费用。近日,徐州鼓楼区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判决该法律工作者应向法律服务所返还14万元法律服务费用。
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某法律服务所系合伙制,李某系其所执业人员,李某在该所的身份为自收自支。法律服务所与李某约定,李某代理案件收费后,法律服务所要提取其中的30%作为管理费用。自2002年下半年,李某受法律服务所指派,担任某职教中心的常年法律顾问。
补偿46万元法律服务费
仲裁裁决认定应部分返还
职教中心与法律服务所在仲裁委就该案进行了仲裁,仲裁裁决书认定法律服务所应当向职教中心返还44.5万元。职教中心申请法院执行仲裁裁决。
法院判决李某应向法律服务所支付1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本案中李某先行从顾问单位职教中心账户支取了46万元法律服务费用据为己有,该项费用后经仲裁已认定应予部分返还顾问单位,李某退还职教中心30.5万元,剩余14万元的款项法院已执行法律服务所。鉴于全部款项为李某先行占有,法律服务所有权就被法院执行的14万元款项向李某主张权利,因此,法院判决李某应当向法律服务所返还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