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分家析产江浙两地打官司 震泽法庭全力调解彻底解决纠纷
作者:严海明 章伟 发布时间:2010-12-27 浏览次数:386
日前,江苏省吴江法院震泽法庭成功调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此案不仅化解了原、被告之间的矛盾,更解决了三原告之间的家庭内部纷争,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李杏与吴云、吴水是继母女关系,2002年8月至2004年1月,李杏的丈夫吴俊共集资给吴江某通讯公司款项115万元,约定年息6%。期间,吴江某通讯公司陆续归还吴俊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2007年8月,吴俊不幸病故。吴俊病故后,李杏认为吴俊生前在吴江某通讯公司的集资款全部由吴云、吴水撑控,吴云、吴水则认为,集资款均由其父亲生前领取,与己无关,双方关系骤然紧张,家庭纷争由此展开。经多次协商未果,李杏向吴云所在地浙江省某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云、吴水返还所占各类钱款80余万元。吴云、吴水接到法院诉状后,遂即提起反诉,要求分割其父亲吴俊与李杏共有的位于浙江省杭州市的一处房产。因该案涉及到吴江某通讯公司集资款的支付情况及房产的评估等,案情复杂,虽经当地法院竭力调解,但因双方矛盾深、分歧大而未达成协议,致使该案一直处于僵局状态。
2010年8月,李杏又向吴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吴江某通讯公司返还其丈夫吴俊生前的集资款115万元及利息。审理中,法院依法通知吴云、吴水为本案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庭审中,被告辩称其公司现尚欠三原告借款本金只有25万元,其余借款吴俊在生前已全部支取,并提交了其公司出具给吴俊的部分收款收据原件及吴俊亲笔签名的领款单。原告吴云、吴水也自认其父吴俊在生前已从被告处取回了90万元的借款及利息,现被告实际结欠三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
原告李杏一方面在浙江省某基层法院起诉,认为吴俊生前在被告处的集资款115万元全部被吴云、吴水占有,但另一方面又向吴江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吴俊生前的集资款。显然原告李杏的起诉存在自相矛盾之处。原告李杏在两地法院陈述不一致,其起诉被告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后经法官了解,原来三原告之间因家庭内部矛盾无法解决才波及到被告的。原告李杏是想通过在吴江市人民法院的起诉,查明吴俊在被告处的集资款是否由吴云、吴水领取。
庭审结束后,震泽法庭承办法官进行了长时间的思考,如果单单解决本案借贷纠纷,法官完全可以根据本案事实依法作出判决。但三原告之间的矛盾暂时仍无法化解,三原告之间的矛盾有可能愈演愈烈。考虑到三原告在浙江省某基层法院的案件矛盾焦点主要集中在吴俊生前在被告处的集资款问题上,为彻底化解纠纷,真正做到案件事了,承办法官大胆提出扩大本案所涉矛盾纠纷的调解范围,决定将本案的借贷纠纷、浙江省某基层法院的分家析产纠纷一并调解。经过法官的多方沟通,三原告及被告均表示同意。接下来的调解工作却异常艰难。期间,承办法官主动与浙江省某基层法院的主审法官取得联系,了解三原告在该院的纠纷详情,积极寻找案件纠纷化解的突破口,并数次与三原告及被告进行协商沟通,一方面希望三原告实事求是,正确面对本案的借贷纠纷,内部纠纷尽可能协商解决,以维系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关系。另一方面希望被告积极筹钱,最大限度地将尚欠借款本息一次性支付给三原告。经过承办法官入情入理的分析做工作,原、被告双方均被法官的真诚所感动,均表示愿意协商解决。
之后承办法官提出了一个切合实际的解决方案,三原告在被告处的集资款由吴云、吴水分得较多份额,吴云、吴水自愿放弃财产分割。该方案得到了三原告及被告的一致认同,均爽快地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三原告也在法庭上当即向浙江省某基层法院出具了各自的撤诉申请书。至此,这起因家庭内部矛盾波及到他人、从浙江当地法院辗转至江苏吴江法院,自2008年底起拖延至今的纠纷成功得以化解。此案的解决不仅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赞许和感谢,也赢得了浙江法官的敬佩和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