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18日,海门法院工业园区法庭调解结案一起离婚案件。原告袁某诉称,其与施某于20074月相识恋爱,20083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8月妻子施某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期间原、被告互不联系,20118月,其起诉离婚,因离婚条件暂不成熟提出撤诉,20123月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施某辩称,袁某与其恋爱期间关系很好,婚后感情亦很好,平时一直形影不离,但是在其20108月被确诊为尿毒症后,袁某仅仅去医院看望过两次,且均停留时间不超过五分钟,其余时间从未探望、关心过,其患病两年间,共花去医药费十万多,这些费用都是其从亲戚处借的,袁某没有给付过任何医药费,因为病情严重,后面每年还需要五万元的医药费。

 

法官在庭审后,多次做原、被告的工作,希望原告袁某念及夫妻多年的感情,夫妻和好如初,在经济上不能给予更多的帮助下,给妻子施某足够的关心,让施某保持一份愉悦的心情,与妻子一起对抗病魔,但是袁某始终认为两年间夫妻毫无联系,已无夫妻感情,且施某亦不能生育,坚持要求离婚,同意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给予施某一定的经济帮助。考虑到被告施某的身体状况,避免被告施某过于激动,法官多次联系施某父母,问及施某的真实想法,施某表示夫妻间的感情很好,只是因为自己被确诊为尿毒症后,袁某态度发生大的改变,既然袁某坚持离婚,自己也不愿意拖累袁某,但是袁某在自己生病期间对自己不闻不问,真的很心寒,希望袁某尽一点丈夫的义务,为自己承担一部分医药费,自己就同意离婚。最后,经过承办法官多次的调解,被告袁某同意一次性给予施某经济帮助八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