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涟水法院审结一起因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某啤酒生产厂家被依法判决赔偿原告黄某各项损失共计68960.01元。

  2009年9月3日这一天,正逢农历七月半,原告黄某与兄弟回乡祭祖。中午原告黄某从涟水县某商行购买啤酒一箱供中午席间饮用,当开到第四瓶啤酒时,啤酒瓶爆炸,致使原告面部受伤,原告当即被送往涟水县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左眼球破裂伤、鼻部皮肤裂伤,住院46天,共花医疗费12770.28元。案件审理中,原告对伤残等级申请法医鉴定,被告对用药合理性申请法医鉴定。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接受委托进行鉴定,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黄某构成十级残疾,黄某伤后涟水县人民医院住院用药基本合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本案中,原告购买被告生产的啤酒在饮用时啤酒瓶发生爆炸,致使原告受伤致残,虽然被告怀疑原告受伤,是因为其在取放啤酒瓶时操作不当,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未果,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