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亭湖法院反映咨询服务业代理诉讼现象应当引起重视
作者:张宇 发布时间:2010-12-24 浏览次数:768
近年来,一些不具有诉讼代理资格的个人以“劳动咨询服务公司”、“交通事故咨询公司”名义代理案件的现象较多,影响了法律服务市场的严格准入。为此,亭湖法院对此类现象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影响正常诉讼秩序。该类从业人员大多不是专业法律人员,不仅对诉讼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及具体诉讼程序不能正确把握,还扰乱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
2、影响诉讼代理市场秩序。咨询服务公司招揽代理业务,有违法律服务市场严格准入的制度,分割了法律服务市场,影响了正常的诉讼代理秩序。
3、导致税收流失。该类公司的代理活动均是有偿的,他们收费后有的不开具发票,致使应上缴的税收流失,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监督和管理不力。由于目前我国信息咨询机构良莠不齐,咨询业的发展也不是十分完善,有关制度还不能很好地监督、管理和促进咨询业的发展。
二、对策建议
1、统一界定代理资格。统一界定诉讼程序中公民代理人的资格,认真审查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其与当事人关系的相关材料,以确定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资格。
2、建立公民代理登记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公民代理诉讼登记制度,便于掌握公民代理诉讼的情况,规范公民代理诉讼行为,打击公民代理诉讼中出现的违法现象。
3、实行告知制度。法院对公民诉讼代理实行告知制度,将委托公民代理人的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本人,明确其代理性质以及授权范围等。
4、完善相关规定。通过制定立法和政策,提高并确立咨询业的应有地位,以保证咨询业规范化、科学化和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