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水法院分析物业服务合同案件的特点、原因并提出对策
作者:翟春花 发布时间:2010-12-24 浏览次数:812
近年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逐年递增,呈现出上升快、涉案人数多特点。涟水法院2009年审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3件,2010年审结97件。
一、基本特点
(一)数量上升较快。随着城市房地产不断升温,城市小区数量呈现出快速增长态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也随之逐年增长。
(二)易引发不安定因素。大部分案件是物业公司起诉业主拖欠物业费的案件,处理不当很容易引起连锁反应,引发群体性等事件。
(三)标的额较小。从已审结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来看,诉讼标的额均在300—1000元之间,大部分是业主拖欠一年以上的物业管理费用。
(四)调解难度较大。在诉讼中,物业公司与业主双方各说各的理。涉诉业主认为物业服务标准不透明,服务不到位,在交涉未果情况下,对物业公司产生了积怨,矛盾难以调和。
二、形成原因
(一)开发商转嫁商业风险。在楼盘销售过程中,开发商往往对小区附属设施、物业服务、房屋质量等做出过高承诺。当业主进住后发现实际情况与开发商承诺相去甚远时,往往以拖欠物业费的方式相对抗。
(二)对物业服务的认识存在差异。物业服务一般包含对小区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绿地、绿化等的养护和管理;对公共环境卫生清洁和垃圾的收集、清运;配合、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做好小区治安防范、配备保安值勤、巡视、进行安全监控等。但业主往往夸大物业公司的作用与职能,对物业公司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从而引发矛盾。
(三)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居住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从受理案件情况看,很多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履行管理义务不到位,如公用设施未及时修复、绿化工作不到位、垃圾未及时清理、外来车辆进入小区未受必要的约束,使得对物业公司服务不满意成为业主拖欠物业费的主要原因。
(四)基层组织管理不到位。如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应在政府的参与指导下运作;住宅小区的公用设施专项费,应在政府的敦促、监督下由开发商向业主委员会划拨;住宅小区房屋公共部位维护费也应由政府规定,但这些与业主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基层组织往往重视不够。
(五)业主委员会作用发挥不到位。业主委员会成立不规范,职责明晰,作用发挥不到位,造成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渠道,一些本应及时化解的矛盾纠纷由于得不到及时解决而激化。
三、对策建议
(一)推进物业服务企业理性经营。物业服务质量不让业主满意是物业服务纠纷的重要起因。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小区业主提供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如果没有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应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通过市场淘汰机制来提升物业服务质量。
(二)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组织开展法律服务、法律宣传进社区活动,在物业纠纷频发社区集中开展物业法规宣传,使业主了解物业管理法规,规范维权方式,树立诚信意识。
(三)诉讼中加强法律释明。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处理中,法官应强化诉讼指导,帮助业主厘清开发商与业主、物管公司与业主两种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开发商开发中遗留的问题与物管公司的过错相区分,避免业主因前者出现问题而拒绝向后者交纳物管费。
(四)主管部门充分履行职责。职能部门要着力构建和谐的物业管理服务关系,化解物业服务中产生的矛盾纠纷,推动物业公司合法经营,业主依法维权,共同培育良好的居住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