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同居并非婚生一子,后因矛盾,同居关系解除,但生父拒绝抚养其子,同居女友遂诉至法院,要求非婚生小孩其生活,要求同居男友支付非婚生子的抚养费。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56月,同在苏州打工的小玲与小韩相识并恋爱。200510月双方未办理登记即草率同居生活。20061017非婚生一男孩小辉。小辉现随小玲生活,且已经入园读书。小韩在解除同居关系后对其子未能尽抚养义务,故小玲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小辉随其生活,并要求小韩贴补抚育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同居期间生育了一男孩。虽现原、被告已经解除了同居关系,但双方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并没用因此免除。小辉因已随原告生活,且已经入园,应保持其现有学习、生活环境。故原告要求非婚生男孩小辉随原告生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非婚生小孩的抚育费用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小辉随原告小玲生活,被告小韩每月贴补小孩生活费200元,教育费与医疗费由被告负担一半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