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抚养非婚子 视情判决尽义务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0-12-24 浏览次数:364
恋人同居并非婚生一子,后因矛盾,同居关系解除,但生父拒绝抚养其子,同居女友遂诉至法院,要求非婚生小孩其生活,要求同居男友支付非婚生子的抚养费。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5年6月,同在苏州打工的小玲与小韩相识并恋爱。2005年10月双方未办理登记即草率同居生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同居期间生育了一男孩。虽现原、被告已经解除了同居关系,但双方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并没用因此免除。小辉因已随原告生活,且已经入园,应保持其现有学习、生活环境。故原告要求非婚生男孩小辉随原告生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非婚生小孩的抚育费用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小辉随原告小玲生活,被告小韩每月贴补小孩生活费200元,教育费与医疗费由被告负担一半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