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致残,要求雇主赔偿遭拒,遂诉至法院。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8812,王某受雇于周某在某公司仓库内替周某搬运棉籽包过程中,堆放在仓库一侧的陈某所有的棉籽包突然倒塌,将王某砸伤。20091019法院判决周某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王某的伤情要鉴定,结论为,右膝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是受雇于被告运送棉籽包的过程中受伤,原告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应当由雇主即被告赔偿,故原告要求被告作为雇主承担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以支持。原告在本案中的损失为:残疾赔偿金41104元,交通费450元,合计41554元。遂作出被告周某赔偿原告损失41554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