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管辖权异议受理费用应不收取
作者:曹味东 发布时间:2010-12-23 浏览次数:1759
国务院
审判实践中,法院收取案件管辖异议受理费,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同时又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又使审限延长,司法成本较高,建议不收取案件管辖权异议受理费用。其理由:
一、可以减少法院工作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赋予了当事人有权提起管辖权异议。审判实践中,管辖权异议案件主要是合同纠纷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可能会牵涉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多个地点,并且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而在某些情况下,这些地点的人民法院都拥有管辖权,构成了积极的管辖权冲突。
因此,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案件,主要集中在法院所在地的原告诉外地被告的合同纠纷中,合同纠纷案件又集中在买卖合同纠纷和承揽加工合同中。据笔者所在的靖江法院统计,今年靖江法院的本地原告诉外地被告378合同纠纷案件中,外地被告提起案件管辖权异议的占85%以上。
提起管辖权异议的通常是外地当事人,通常用邮寄的方式寄来答辩状提起管辖权异议,法院收到后,要发交费通知,限定外地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预交管辖权异议受理费,待外地当事人收到通知,通过汇款方式汇到法院帐号上,法院收到汇款后,再对异议进行审查。每个案件都得发催交费的通知,后又反复查询费用是否到账,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
二、可以缩短审限。审判实践中,由于外地当事人交纳管辖权异议受理费用汇款有一个过程,据测算,法院从发出通知到收到这笔款,最快也需10天左右的时间。有的当事人为了拖延审理时间,迟交或故意不交纳受理费,法院在没有查清对方是迟交还是不交纳受理费的事实之前,通常不贸然对管辖权异议进行裁定,只得等待。如不收取这笔受理费用,能使管辖权异议尽快进入审查阶段,缩短审限,提高审判效率。
三、可以降低司法成本,方便诉讼。法院收到外地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答辩状后,要通过特快专递寄交费通知,对方收到通知汇款后,为了证明自己已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汇款,通常用特快专递向法院寄来汇款的复印件。寄一份特快专递,一般在40元左右,双方用于寄特快专递的费用,已超过或相当于管辖权异议受理费用。如不收取,能使受理法院在收到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答辩状后,直接进入异议审查程序,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这样,可减少法院、当事人的支出,降低司法成本,减轻当事人负担,亦方便当事人诉讼。
四、达不到制裁的目的。目前,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如果异议不成立则由其承担。由于案件管辖权异议受理费收取的费用少,即使异议不成立,被告经济负担也很轻。实践中,这一收费规定,带来的后果是,如果当事人以拖延审判为目的,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通常会提出管辖权异议,在法院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后,明知一审裁定正确仍然随意提出上诉,只承担负担管辖权异议受理费的轻微责任,达不到对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审限的制裁目的。我们认为,管辖权异议受理费要体现惩戒的性质。可根据管辖权异议案件审理结果的不同,强化和完善法律平衡原则。法律或司法解释应当规定,当事人管辖异议最终被生效裁定认定不成立的,对方当事人可要求其在异议审查、审理期间内按生效裁判确定的债权额,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同倍或双倍承担责任。异议成立的,起诉方应按起诉不当赔偿异议方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