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提供证据 推定也可定案
作者:郭玉军 发布时间:2010-12-23 浏览次数:742
原告李某,2008年12月起到被告经营的海门市艾佳人家酒楼处做工,双方没有订劳动合同。
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原告与被告经营的海门市艾佳人家酒楼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举证:“证明”一份。圆珠笔所写,内容如下:“李秀珍是艾佳人家饭店员工,
被告经质证,认为该份证明不是彭燕所写,证明内容是不真实的。
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证明”中圆珠笔书写的内容是否彭燕所写进行笔迹鉴定。被告虽同意鉴定,但拒不提供其本人的笔迹样本,致本院无法委托鉴定。
法院基于被告不能举出相反的证据推翻原告的证明,遂作出原告与被告经营的原海门市艾佳人家酒楼存在劳动关系的判决。
笔者认为,该案中,原告举证了书证以证明与被告经营的酒楼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如否认,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原告申请鉴定后,被告彭燕拒不提供笔迹鉴定样本,当属其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情形。并且,被告自认多次探望原告,并为其支付了医疗费、给付过工资,故本院推定原告举证的“证明”系被告的经营者彭燕亲笔所写,该份证据的内容可以证明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并在工作中受伤的事实。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