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法院关于辖区中小民营企业涉诉纠纷案件的分析报告
作者:东海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12-23 浏览次数:1407
为积极贯彻落实省高院《关于为促进我省中小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及省委书记、省长对该意见的重要批示精神,服务和保障辖区中小民营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促进辖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辖区“十二五”规划的顺利推进提供有力的决策参考,东海法院积极组织专门人员对2006年以来该院审结的涉及辖区中小民营企业的纠纷案件共计4000余件进行研究。调研人员采取对数据统计分析、查阅卷宗、整理已有调研材料、访谈等方法,深入分析了辖区中小民营企业涉诉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特点及成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纠纷变化趋势的合理预测和对策建议。
一、中小民营企业涉案纠纷主要类型及其特点、成因
(一)主要类型
1、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类案件约占中小民营企业涉诉案件总数的40%。内容主要涉及拖欠货款、产品质量瑕疵、断货或不及时供货等三种情况。具体而言,这类纠纷主要有如下特点:第一,从纠纷涉诉领域看,比较集中于硅产业和建筑产业。硅原料及其成品购销活动比较活跃,尤其是与外省市供货商或销售商之间的交易较多,纠纷不少。工程建筑领域不规范施工比较普遍,关系比较复杂,建材供应商(企业和个体户)一般将发包人、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项目经理等)一并作为被告起诉。第二,从纠纷内容看,买受人以产品质量瑕疵或短量为由拒付货款的情形较多。买卖双方供销关系较稳定,产品批次、规格和数量等合同主要内容一般以口头约定,结算时以买受人签发结算单或收货单为准分多次结清,容易出现发货单与结算单、收货单所载货物数量对不上或买受人否定部分结算单、收货单为其负责人(业务员)签收或其所收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等情况。
2、商品房买卖纠纷。2006年以来,该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150多件,其中群体性纠纷约占2/3。此类案件与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关系密切。2006年至2008年上半年,商品房交易供需两旺。当时纠纷主要原因是商品房开发企业虚假宣传、交付不符合法定或约定面积、质量的房屋(层高不足、房屋渗漏、设计更改等)。2008下半年年至2009年上半年,楼市行情陡然变化,商品房开发商弃楼出走和没有资质开发或不按规划开发等现象逐步暴露出来。徐月亮、贾永虎等50人与上海鑫燕房地产公司因购买东海县白塔埠镇白塔大道两侧商品房而引发的群体纠纷案即为典型。2010年房产新政出台,辖区虽未出现因新政引发的商品房买卖群体纠纷,但已有部分群众到法院咨询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3、物业管理纠纷。2007年以来物业管理纠纷增多,纠纷群体性特征明显。据统计,2007年以来该院共受理涉及平安、馨安、晶都、兢兢等物业公司物业管理群体纠纷143件,这些纠纷从表面看主要是管理费用交纳问题。深究下去,就会发现纠纷内容相当丰富,涉及设备维护、环境保养、安全保障(电瓶车、摩托车被盗的情形较多)等,特别是东海步行街小区的物业管理纠纷具有典型性,该小区属于开放式小区,不仅有居民住户还有很多商户,物业管理难度较大,涉及的物业管理事项较多,业主和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之间矛盾较大。
4、工程建设纠纷。2006年以来,该院受理的工程建设纠纷呈大幅增长态势且群体性特征明显,2006年58件,2007年65件,2008年119件,2009年145件,2010年156件,2009年以来,该院受理了工程建设群体纠纷50余件,案件涉及60多人,标的额达1500多万,如某商品房小区一期二标段施工中,因实际施工人变更等原因引发十余起工程建设纠纷,涉案标的额高达600多万。现实中,工程建筑层层分包、违法转包(挂靠)现象比较普遍,实际施工人大规模垫资施工,易诱发多角债,严重影响了建筑行业的发展,同时给法院审判带来难新问题。不同法官对案件法律关系认识存在分歧,实践中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司法现象。
5、加工承揽合同纠纷。2006年以来该院审理的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约200件,主要集中于建材加工和纺织品加工行业。建材加工合同纠纷约占此类纠纷的1/3,矛盾集中于产品不符合定做要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能生产出合格产品。纺织品加工合同纠纷约占此类纠纷的1/3,近年来,辖区纺织业发展呈现良好态势,并逐渐成为一个重要产业,但总体上仍处于产业链的低端,主要是对来料提供加工服务,低附加值,低利润,且易受到外部经济环境的影响。现实中,加工订单往往通过层层承揽完成,一旦某方违约,就可能导致连环债务纠纷。作为生产链末端的小企业(个体户)利润空间小、经济承受力差,在讨债未果的情况下,纷纷诉至法院要求实现债权。另外,由于纺织品加工纠纷专业性较强、争议事实及其证据材料较多,有些当事人甚至伪造加工合同、出口代理合同、出库单、进货单、工资表、验货报告等以获取更大的损害赔偿,增加了案件证据审查的难度,连云港东岛针织公司与苏州市吉成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加工承揽纠纷案即为适例。
6、人身损害和劳动争议纠纷。不完全统计,2006年以来涉及中小民营企业雇员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事故赔偿案件105件,伤176人,残39人,植物人状态3人,死亡6人。从行业分布上看,主要集中在建筑、建材加工、硅加工、开采等行业。尤其是建材加工和硅加工民营企业,规模小、技术落后、劳动条件差,加之职工自我保护意识不强,长期从事同一工种,职工患尘肺以及其他工伤比例较高。但由于职业病潜伏期较长,患病职工维权存在诸多困难。另外,一些集体企业改制过来的中小民营企业,人事关系不稳定(如以“放长假”方式解雇职工),用工不规范(如工龄归零)、档案丢失等问题较常见。《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以来,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纠纷成为中小民营企业涉诉纠纷新案型,并有增多的趋势。
7、企业民间融资纠纷。从审理案件情况看,民间资本较大规模流入建筑及其相关行业的态势明显。仅从统计情况看,建筑及其相关领域中小民营企业民间融资活动并不旺盛,其实不然,因为有相当数量的石材厂、砖厂、建材厂等小企业是以业主的名义进行融资的,另外不少中小民营企业是以业主的名义向工程实际施工人出借资金的。据分析,该院2006年以来审理的4200余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有近1/6案件和1/3涉案金额涉及此领域的民间融资。在这些民间融资活动中,相当一部分存在高利放贷、专业化放贷和多角债务现象。如2008年下半年到2009年期间,该院审理的涉及安峰镇开元、优视等石材厂民间借贷群体纠纷30余件,涉及金额近600万元。其中开元石材厂负责人徐某为偿还高利贷而实施诈骗(涉案金额达60万元)被判12年有期徒刑。现实中,中小企业“融资难”为高利贷、多角债、经济诈骗提供了土壤,一些企业主锒铛入狱,值得深思。
8、公司诉讼。2006年以来涉及民营企业公司诉讼案件30多件,该类纠纷增幅较大、类型日益丰富,包括股权转让、股东知情权、股东资格确定、公司解散、破产等纠纷,因公司治理问题引发的诸多纠纷影响和制约了民营企业发展。济南帝隆纤维应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连云港福隆纤维石英制品有限公司解散公司案即为典型,由于公司董事会无法有效进行,股权转让协议又无法达成,公司治理陷入僵局,该院审理此案后多方斡旋调处,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保全了该公司。
(二)涉诉纠纷呈现的特点及其成因
1、从所涉领域看,纠纷案件主要发生于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和硅加工企业。近年来,辖区城市化推进较快,政府对道路、桥梁、公园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大,大量的中小民营企业纷纷以各种形式、各种渠道参与其中,石材厂、建材厂、装饰装潢公司等大量涌现,建材加工销售、建筑设备租赁、借资施工、挂靠施工等活动频繁且规模较大,由此引发了不少买卖、工程建设、民间借贷、人身损害等纠纷。同时,房地产市场发展迅猛,商品房开发、买卖和小区物业管理纠纷频发,2010年该院还审理了11起商铺买卖群体性纠纷案件。硅产业是辖区的支柱产业,全县硅资源加工企业500多家,年产值约占全县工业总产值的1/3,已初步形成硅材料产业集群。但由于目前多数硅加工企业生产还停留在半作坊半工厂式的初期发展阶段,内部管理不规范,导致支付结算纠纷频发,业务员往往在欠条、出货单等凭据上签字确认,对此法律效力的不同认识,常常诱发矛盾纠纷。另外,由于劳保条件较差,职工受到人身侵害的情况较多。
2、从纠纷内容看,反映出涉案中小民营企业在新的法制环境中艰难转型。进入新世纪以来的十年是辖区工业化和城市化进展最快的十年。中小民营企业从少到多、从弱到强,发展领域从小到大,但总体而言,多数企业还处于家庭作坊式半作坊式发展阶段,内部治理混乱。与之同时,新公司法、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等一大批法律法规出台,中小民营企业基本属于“先天不足、后天失调”的状态,其中的一些企业能够做到及时调整自身发展战略部署,跟进时代发展,但大部分企业仍在新的法制环境下艰难转型。
3、从纠纷态势看,群体性特征鲜明。涉及中小民营企业的群体纠纷大量涌进法院,类型从民间借贷、商品房买卖、工程建设、劳动争议扩展到物业管理、公司诉讼等新型纠纷,诉求的内容更加丰富,从单一的诉求扩展为综合的诉求。如劳动争议中原告不仅要求经济补偿或赔偿还要求办理社会保险、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另外,维权的组织性加强,多数群体纠纷有发起者或组织者,“抱团”维权色彩加重。
二、中小民营企业涉诉纠纷进一步变化的态势分析
(一)涉诉内容将进一步丰富,一些新的诉求将不断出现。在法律修改完善和企业发展壮大的双重作用下,上述主要纠纷的诉求将更加丰富,如股东资格确定、撤销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物业经营收益归属、劳务派遣纠纷等将增加或出现。
(二)涉诉案型将进一步丰富,一些新型纠纷将增加或出现。一是涉及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纠纷将增多。伴随着信用社、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强对贷款风险的控制,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活动将更加频繁,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平台更加畅通,但由此产生的担保纠纷将可能以较大幅度涌入法院,如2010年该院就审理了涉及某专业担保公司与农业养殖户、个体工商户借款担保纠纷18件。二是投资纠纷将增多。目前,中小民营企业过分集中于硅产业和建筑及相关领域,但伴随着辖区经济发展转型,大量资本将进入服务业、新型工业和金融业等领域,由此引发的投资纠纷将以较大幅度增加。三是招商引资落户辖区企业与政府之间因土地、厂房出让、优惠政策落实等方面的纠纷将增加。目前,辖区招商引资力度较大,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纷纷落户辖区,但招商时对企业的物质帮助、优惠政策等有待进一步落实,由此将可能引发不少纠纷,甚至发生一些群体性纠纷或突发事件。
三、加强中小民营企业涉诉纠纷化解工作的若干建议
总体而言,辖区工业化进程较晚,目前正处于初期到中期转型过程,完整的工业体系尚未建立,中小民营企业发展面临诸多挑战与机遇,尤其是国家提出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战略部署将深刻影响辖区的产业布局和辖区中小民营企业的发展。对不断涌入法院的涉及中小民营企业的各类纠纷,法院应增加大局意识,将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与服务保障辖区中小民营企业发展相结合,切实保障辖区中小民营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体而言,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进一步发挥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作用,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涉中小民营企业纠纷。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横向联动,将部分矛盾化解于诉前环节。诉讼中,针对群体纠纷和疑难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适时向党委、政府汇报案情和处理中的难处,争取其支持。必要时可建议由党委政府牵头,成立包括法院等有关部门在内的涉企业纠纷处理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协调和解决案件审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要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能动司法,切实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司法服务。注重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针对涉案主要类型、领域和主要特点,对现有的审判资源进行合理配置,积极探索和建立商品房买卖、物业管理、劳动争议和人身损害、公司诉讼等民事案件的专业化审理机制,不断提高案件承办法官的专业化水平,提高平衡群体性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能力。注重调解和审执对接。坚持调解优先、审执兼顾,进一步完善诉调衔接机制,通过立案调解、诉前调解、灵活保全、执行和解等方式及减免诉讼费、开辟诉讼“绿色通道”等途径,钝化矛盾,尽量做到促进企业发展,又实现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达到案结事了人和。
三要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工作,通过“和谐共建”等平台和载体,积极服务企业,促进企业内部治理的完善和外部发展环境的优化。注重延伸司法职能。与辖区中小民营企业建立沟通机制,并通过“和谐共建”、“法官进企业”等平台和载体,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促进依法经营,实现科学管理,促进内部治理完善。同时,针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调整可能引发的纠纷进行判析,并及时向企业发出风险预警。针对案件审理和法律服务中发现的具有典型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调研,及时发出司法建议,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四要进一步加强公正廉洁司法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注重完善廉政风险内控机制建设。围绕审判权规范行使,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审判管理监督部门要建立健全分工协作的监督体系。针对申诉再审案件、发改案件和涉诉信访案件等重点案件完善内部监督联动,施以奖惩(与岗位目标考核挂钩),以改进审判作风,促进廉洁自律和审判权的规范行使,增进中小民营企业对法院公正廉洁司法的信赖,提高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