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山东省青州市出台了一项新规定。该规定要求,自规定下发后,青州市属机关事业单位要取消周六休息。青州市的新规,没有人否认其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却不能以其出发点是好的就可以成为政府违法违规的阻却事由。取消周六休息却违反劳动法,公务员也有合法休息的权利。方便群众办事不该以违法为前提。

 

取消周六休息,确实有利于方便百姓办事,但作为政策的制定者,首先要考虑规定是否合法。《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不难看出,青州市的规定涉嫌违反《劳动法》。每周工作6天,每天8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应该是48小时,超过44小时上限。

 

问题的严重性在于,地方政府今天可以不把与公职人员权利有关的法律、政令当回事,明天会不会打着维护公共利益的幌子,视其他法律法规为儿戏,把老百姓忽悠得晕头转向呢?大量事实告诉我们,只要权大欺法,什么事情都有可能发生。青州市的这项新规还有可能引发其他企业的效仿。政府部门带头不遵守法律,侵犯劳动者的权益,使公民休息权成为空谈。以损伤公务员权益的做法来方便群众,是一种强权做法,负面效应远大于积极作用。

 

公务员虽然从事的是公共服务,但他们也依法享受休息的权利。双休日是劳动者的法定假日,任何行政部门都无权干预和剥夺。然而初衷是“为了方便群众办事”,似乎也使“剥夺休息权”拥有了合理性和正当性。其实不然,这只是一种公益幻觉。一方面,即使“方便群众办事”是公共利益,但公共利益并不比私人权利更优先,公共利益并不能时时处处不能凌驾于私权之上、以侵犯和牺牲私权作为代价,诚如房地产开放商不能时时处处以公共利益为由强行拆迁一样。

 

对“剥夺公务员休息为民服务”的担心远不只这些,更关键的是担心这会混淆了公私权界,从而滋生出许多混乱。剥夺公务员休息为民服务,更可怕的是“为了公益可以侵犯私权”这种将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无视私权的思维。今天,是剥夺了公务员的休息时间,明天,剥夺的可能就是其他群体、其他公民的正当权利——连公务员的私权利都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其他公民的权利就更堪忧了。这还会给公务员传播一种非常恶劣的暗示,就是可以以善良的初衷和意图去侵犯民权。例如房地产开发商经常打着公共利益为由强行拆迁。公众其实对公务员并没有多少超越他们职责之外的要求,只要他们能在职责之内做好服务就可以了。

 

剥夺属于公务员的私人时间,与剥夺公益为公务员谋福利,把本为低收入者而建的经适房分给公务员,将本用于教育投入的钱用来为公务员涨工资——在逻辑上是同源同构的,问题的本质是公私不分。既然私权可以为公益牺牲,凭什么不能用公益补偿私权?试想,如果接受了“剥夺公务员休息为民服务”,那么,今后这个地方定然会有更多公务员以公牟私之事,因为他们会把这种侵占当作对自己时间被剥夺的补偿。

 

不可否认的是传统观念中判断某一事物的好坏首先判断动机和出发点的好坏,然后再看效果,自然就把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放在证明自己是好人上,而不是放在达到效果的手段上。这种泛道德标准,容易导致人们对探索和改善达到效果的手段失去兴趣和努力。权力大于法律,虽然以向公众讨好的方式进行,但说到底,仍然是一种退步。因为,权大于法,每个人都可能成为权力手中的棋子,至于棋子的周末休息权利,抑或是其他的民生权利,都可能变成“杯具”。所以,问题不在于“周六不休息”的对象是谁,权大于法的实质,才是让社会痛心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