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十载收养付出 一时间矛盾解除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0-12-23 浏览次数:378
夫妻无子,遂收养一子,收养关系至今已有四十余载,近年因矛盾,父子关系恶化,养父遂诉讼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补偿其因收养而支出的费用。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丁老汉为退休职工,1964年丁老汉夫妇收关一子,当时养子才未满周岁,丁老汉将养子抚养成年。2004年,养子经查为鼻咽部恶性变,从2004起,丁老汉与养子关系不睦。2009年丁老汉妻子因病去世,双方矛盾有所增加,丁老汉遂于
审理中,丁老汉提供对邻居顾某、李某的调查笔录,以证明双方关系恶化,其生病期间,养子对其不尽义务,以及因养子原因导致丁老汉妻子投河自尽。养子提供了丁老汉弟弟以及侄女儿的到庭陈述,以证明丁老汉陈述不属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间养父子关系,现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收养关系,本院应予准许。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扶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眉头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据此,对照原告要求被告补偿自眉头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340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是原告为退休职工,有一定的生活来源,二综合考虑本案原被告之证据,可以确认原被告间存有矛盾,且因此发生争吵属实,但尚不能认定被告虐待、遗弃原告的行为。故作出了解除丁老汉与养子的收养关系,驳回丁老汉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