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老汉原来在镇信用社工作,1996年刚刚退休回家的时候,老客户许某来找其帮忙要做些贷款。出于朋友感情,再加上许某给以月息2分的利率,周老汉便打电话给自己的几个子女,让他们借点钱给许某。

 

大女婿吴某接到老丈人的电话,便让妻子拿出2万元送到了老丈人家,由老丈人借给许某。随后,吴某及其妻子又直接借给许某6万元。不料,许某经营的企业不久便出现了亏损,很快许某也不知去向。1999年,吴某的妻子章某以许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这8万元,但由于许某一直去向不明,判决生效后执行却一直不能到位。

 

8万元的损失让吴某夫妇倍感惋惜,他们认为是周老汉引荐不当才造成了自己如此大的损失。在多年索款无望的情况下,他们想到其中的2万元是通过周老汉借出去的,认为这是一种转借关系。于是吴某夫妇要求周老汉直接承担偿还责任,周老汉当然不愿承担。为此,今年9月,吴某将老丈人告上了法庭。1129,宝应法院一审认为翁婿之间未形成借贷关系,周老汉仅是介绍人而已,故驳回了吴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