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于监护,八龄童被狗咬伤致死 证据不足,法院耐心调解化纠纷
作者:杨小红 发布时间:2010-12-23 浏览次数:386
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吴江法院于近日成功化解一起矛盾激化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10年7月的一天晚上,外来经商人员武某夫妇带着八岁大的儿子在街上与其他小朋友一起逗小狗玩耍,不慎被狗咬伤手指。当晚,武某在给儿子洗澡时发现了其手指上的伤口,遂问儿子怎么伤的,儿子说被狗咬了。当时武某见伤口很小,也就没有在意。一个月以后,孩子突然发病,送医院救治被诊断为狂犬病。虽经医生竭力抢救,但为时已晚,还是不治身亡。武某夫妇才想起儿子说是一家饭店的狗咬的,随即到派出所报案。经派出所调查了解,尚不能确定肇事狗的主人,且狗早已不知去向。武某夫妇遂将饭店的主人石某、李某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种损失48万多元。
此前,双方在交涉过程中已经有过冲突,原告及其亲属在被告正在营业的饭店中砸过东西,苏州电视台《社会传真》栏目作了连续报道,引发社会舆论的关注强烈。法院受理该案后,及时安排开庭审理,同时签发调查令,让原告代理人到派出所、电视台调取相关证据。庭审中,双方诉辩激烈,观点对立。原告主张孩子是被被告饭店的狗咬伤导致狂犬病发不治身亡的,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而被告则认为,本案从事实和法律上来说,都不应当由被告来承担相关的责任。被告从来没有饲养过狗,饭店也没有养过狗,不应当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退一步讲,即使被告养过狗,所养的狗咬伤了原告的孩子,原告自己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两原告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在晚上放任其在外玩耍,导致被狗咬伤,且两原告在得知儿子被狗咬后也没有及时去注射疫苗,两原告自己也存在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直到法庭调查结束,原告方仍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承办人考虑到如就此作出判决,双方的纠纷没有解决,矛盾将会更加激化。因此,法庭及时休庭,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为突破口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经过多次协调安抚,终于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石某、李某自愿一次性补偿武某夫妇各项损失60000元。
协议签署后,被告如数支付给原告补偿款6万元。几天后,被告前往苏州灵岩山给死者敬献了鲜花,当事人终于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