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享有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二喜羊羊、之六灰太狼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今年8月,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南通发现一个体商户销售的一款家纺产品上的美术图案与喜羊羊、灰太狼两个主角造型图案完全相同,遂将该商户告上通州法院。1216,通州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四万元。

 

2008829,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申请广东省版权局登记,获得美术作品《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喜羊羊、灰太狼》著作权。20108月,原告发现被告朱某某销售的一款家纺产品上的美术图案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上述两个主角造型图案完全相同。817,原告向南通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在被告的门店购得绿喜羊羊的面料AB版各一匹。

 

经庭审比对,涉案面料上的图案1、图案2分别与原告主张的涉案喜羊羊、灰太狼美术作品,在创作元素、表现手法上基本一致,两者在图案风格及视觉效果上相似,构成对原告涉案美术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侵犯。法院审理认为,喜羊羊、灰太狼美术作品系《喜羊羊与灰太狼》动画片的主角造型,《喜羊羊与灰太狼》动画片属于我国重点保护的民族动漫品牌,综合考虑该美术作品的市场形象、社会知名度、商业性价值,被告的侵权情节及后果、家纺产品的市场周期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判赔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