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自杀八年老丈人诉女婿不赡养 八年前立下的字据演绎“罗生门”
作者:佟研 发布时间:2010-12-22 浏览次数:407
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而如果老丈人和女婿对簿公堂要求支付赡养费,那么结果会如何呢?12月20日,徐州铜山区法院对这样一起赡养费纠纷作出了判决。
把女婿陈某告上法庭的老刘出示了女婿在2002年立下的一张字据,上面约定了女婿陈某应在2010年6月前给付其养老金17500元,逾期不支付加算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等内容。字据上不仅有老刘和女婿的签字,还有村代表、见证人的签字。老刘说,8年前女儿和女婿经常为了家庭琐事争吵、打闹,后来女儿因为一时想不开趁家中无人的时候喝了农药自杀身亡,悲剧发生后女婿出于良心不安主动要求赡养自己,并在他人见证的情况下立下了养老金给付协定。现在已经过了约定支付养老金的最后期限,依然没有看到陈某给钱的意思,无奈之下老刘只好把陈某告上法庭。
法庭上,陈某对这张字据的来历则有了另一种说法:8年前妻子自尽后,老丈人就带领着人到自己家中打闹,不让自己火化、安葬妻子的尸体,并多次胁迫要求签订赡养费协议,还称如不签订协议,就不让火化、安葬。由于天气温度较高,尸体不能久放家中,容易腐烂,陈某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签订的赡养费协议,这份所谓的协议根本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
而作为见证人的村民对8年前事情的经过早已没有了印象,只依稀记得陈某和老刘签订了这样的一份协定,自己被请来作见证并签字,至于签订协议的缘来,几个村民谁也说不清了。
铜山法院经过细致审理认为,陈某虽然声称自己受到胁迫,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胁迫的情形,即使受到胁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陈某可以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协议,否则撤销权消灭,而自该还养老金协议签订至今已有8年,陈某并未行使撤销权,故其撤销权亦已丧失;协定签订过程中有两名村民代表和两名证明人在场见证,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该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陈某虽然没有赡养老刘的法定义务,但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综上,法院判决:陈某十日内给付老刘养老金及逾期利息18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