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亲生父亲,却不履行抚养女儿的义务。近日,海门法院对原告张某某起诉生父张某抚养费一案进行宣判,一审判决被告张某从201012月起,每月支付原告张某某生活费200元,并承担原告教育费和医疗费的一半,直至其满18周岁时止。

 

张某某系被告张某和龚某女儿,1996年出生。张某和龚某2005年离婚,按照约定原告由母亲龚某抚养至18周岁,父亲张某不支付任何费用。但原告读高中后,开支较大,原告为了缓解其母亲的经济压力,曾多次要求被告给付一定生活费,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付,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张某某作为未成年的在校学生要求父亲张某给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提出离婚时已约定自己不承担抚养费为由拒绝给付,其辩称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