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宜兴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涉及以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的情形增多,此类案件若处理不当易引起矛盾激化,应当引起重视。

 

案件特点:

 

1、对债务性质难以准确界定。借条上只有夫或妻一方的名字,另一方对借款不予承认,难以据此简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或者个人债务。

 

2、借款数额较大。借款金额往往达十余万元,且均约定高额利息回报,远远超出债务人自身还款能力范围。

 

3、借款多出于债务人个人活动目的。依据家庭生活状况,借款数额明显超过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债务人多出于个人目的进行借款。

 

4、债务人借款后下落不明。债务人为躲避债务故意失踪,法院无法查清借款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等事实情况,给审理带来难度。

 

原因分析:

 

1、夫或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向外举债。我国婚姻法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实践中,夫或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向外举债,一般并不会主动约定为个人债务,即使要求约定,债权人出于自身利益保障考虑也不会同意。

 

2、借款时间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但夫妻双方分居或关系恶化。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感情疏离,虽未办理离婚手续但实际已不共同生活,一方对另一方的作出的有关夫妻可能共同承担义务的行为不甚掌握或不予认可。

 

3、对借款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事实举证困难。婚姻法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事实上夫妻一方对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事实极难搜集证据。

 

对策建议:

 

1、加大婚姻法宣传力度。与村委会、街道办、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加强联系,共同宣传婚姻法基本法律知识,更新公民的婚姻财产观念。

 

2、合理分配日常家事代理权的举证责任。如果夫或妻一方能够证明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明显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或者确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按夫妻个人债务处理,但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夫或妻的负债行为没有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的除外。

 

3、对夫妻一方单独巨额债务的行为进行严格限制。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外巨额负债,须夫妻双方事先协商一致,最好签订书面协议。未经协商一致,一方单独负巨额债务的,除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的负债行为没有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或者确属夫妻共同债务外,应按夫妻个人债务处理。对于“巨额”的认定,法院可结合一般社会标准、逻辑原理、生活经验和债务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辅助判断。

 

4、建立分居债务制度。夫妻由于主客观原因分居且没有共同生活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债权人明知上述情形仍然出借的,应按个人债务处理,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夫或妻的负债行为没有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或者确属夫妻共同债务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