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近日钟楼法院审结一起交警部门无法认定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在事故中,王某驾驶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三责险等险种的轿车与骑自行车的杨某相撞,导致杨某受伤,车辆受损,杨某花去医药费近2万余元。交警部门经调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进入路口时,路口交通信号灯情况无法证实,双方又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因赔偿问题未得到解决,杨某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起诉王某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相关损失。保险公司辩称,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已经明确事故无法认定,按照公平原则应由事故双方即王某和杨某各承担本起事故50%的责任,故保险公司愿意对王某应承担的部分依法赔偿。

 

钟楼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本案事故无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杨某存在过错,依法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因王某所驾驶的轿车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相关保险,故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杨某的相关损失。

 

法官提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交通事故纠纷中裁判的主要依据,但是实践中却经常出现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此时法院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考虑到机动车一方本身固有的危险性,以及作为弱势一方的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通常为受害人),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只要无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存在过错,则应认定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