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时承诺签订三年劳动合同,招聘后却迟迟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较起了真,将用人单位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两倍工资。1214,通州法院依法支持了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2009926,原告李某根据被告某公司的招聘广告,去被告单位应聘。被告单位口头承诺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2600元,交纳各项社会保险,后原告应聘至被告单位工作。审理中,原告认为多次要求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均遭拒绝。被告某公司却认为原告并未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原告多次无故旷工,故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故被告应自20091026日起,支付原告两倍的工资。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两倍工资1270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