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发生事故后机动车方被判按照交强险规定的责任限额直接赔偿。日前,张家港法院审结这样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判决被告龙翔公司赔偿原告孙某损失15万余元。

 

2009125,龙翔公司驾驶员瞿某驾驶该公司货车行驶至张家港市塘桥镇光明路口,与孙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两车损坏,孙某受伤。交警部门经调查认定,瞿某夜间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也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发现情况判断失误,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一方面原因;孙某驾驶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担有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是造成该起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据此认定在该起事故中,瞿某和孙某负同等责任。经司法鉴定,孙某构成一个八级伤残和一个十级伤残。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调查发现肇事货车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

 

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起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由于肇事车辆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龙翔公司应在未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分项项目限额范围内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于瞿某与孙某各负事故同等责任,由龙翔公司承担65%的赔偿责任。遂判令龙翔公司在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20000元,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3.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