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开发商返定金 购房者起诉被驳回
作者:丁文娟 颜建江 发布时间:2010-12-21 浏览次数:370
交了购房定金后,未按《认购协议书》规定日期与房产开发商签署房屋买卖合同。购房者丁某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法院究竟是如何认定的呢?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丁某的诉请。
法院认为:丁某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合法有效,丁某提供的视听资料不足以证明开发商同意为其重新调换、缓签买卖合同。丁某自认为购房屋楼层太高、要求重新调换是未签买卖合同的原因,其行为属于“买受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情形,故丁某作为给付定金的一方,未在约定时间内签订买卖合同,其行为构成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认购书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买家签署认购书后违约不签署正式契约的,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理由是:认购书实际上只是买卖双方关于卖方在一段时间内为买方保留其所选定物业不售予他人、买方在该段时间内决定是否购买该物业的一种约定,如买方在该段时间内最终决定购买原物业,买卖双方签署正式契约建立买卖关系。因此由于买卖双方对于上述约定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认购书合法、有效。在买方违反了约定,没有在约定期间内购买原选定物业时,开发商有权依认购书没收定金。在此,建议买家如果确实具备了购房意向时,最好直接与开发商签署正式的预售契约,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