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购房定金后,未按《认购协议书》规定日期与房产开发商签署房屋买卖合同。购房者丁某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法院究竟是如何认定的呢?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丁某的诉请。

 

2008119,丁某与无锡一房产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书》,约定:丁某向该开发商购买房屋一套;定金20000元;丁某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与开发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开发商有权解除该协议书,并有权将该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方;同时,定金不予退还。合同签订当日,丁某支付了定金20000元。嗣后,丁某认为认购房屋楼层太高,遂与开发商协商,要求重新调换一套小高层房屋。庭审时,丁某表示开发商同意调换并同意缓签买卖合同。之后,开发商未按照口头约定为其调换,导致《买卖合同》未能订立。为此,丁某请求判令开发商返还定金。同时,丁某提供的视听资料中反映:原销售人员在电话中确认调换房屋需要领导同意,但领导没有答复。案件审理过程中,开发商未安排相关人员到庭参加庭审。

 

法院认为:丁某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合法有效,丁某提供的视听资料不足以证明开发商同意为其重新调换、缓签买卖合同。丁某自认为购房屋楼层太高、要求重新调换是未签买卖合同的原因,其行为属于买受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情形,故丁某作为给付定金的一方,未在约定时间内签订买卖合同,其行为构成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认购书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买家签署认购书后违约不签署正式契约的,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理由是:认购书实际上只是买卖双方关于卖方在一段时间内为买方保留其所选定物业不售予他人、买方在该段时间内决定是否购买该物业的一种约定,如买方在该段时间内最终决定购买原物业,买卖双方签署正式契约建立买卖关系。因此由于买卖双方对于上述约定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认购书合法、有效。在买方违反了约定,没有在约定期间内购买原选定物业时,开发商有权依认购书没收定金。在此,建议买家如果确实具备了购房意向时,最好直接与开发商签署正式的预售契约,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