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426日傍晚时分,蒋某夫妇遭遇了严重车祸。当时蒋某驾驶摩托车载着其妻子,不慎与一重型货车相撞,造成蒋某受重伤、其妻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201275日,法院判决肇事方李某赔偿原告蒋某30余万,同时也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判决生效后,肇事者李某入狱服刑,蒋某只收到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的赔偿款6万元,而其为住院治疗已经花费医疗费十多万元,还面临继续治疗的问题,生活一下子陷入了困境。蒋某与20128月向丹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及时查询了肇事方李某的财产,发现李某根本没有能力给付30余万的巨额赔款。执行法官想到肇事车辆应该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又马上赶赴被执行人李某服刑的地方,得知肇事车辆投保了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投保单在其哥哥处。得知此情况后,执行法官心里的石头落了地,心想既然肇事车辆投了50万的保险,肯定可以很快帮助申请人执行到位了,随即向保险公司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不料当执行法官来到保险公司沟通时,又遇到了难题。保险公司认为,本案的情况特殊,应由尚在服刑的李某再依据保险合同提起诉讼或者由受害人一方提起代为诉讼,保险公司才可以根据判决结果来履行给付义务。如果再经过这样的程序,又要几个月的时间,申请人蒋某的生活将难以为继,无法解决蒋某的燃眉之急。

 

执行法官并没有放弃努力。在随后的一段时间里,执行法官又继续和保险公司的法务代表沟通,就保险公司提出的问题一一作出了答复,确保了各项执行措施都有法律依据,最终保险公司答应协助法院执行,并在国庆节后,将涉案款项30余万元打到了法院账户上。

 

丹阳法院执行局在收到保险公司的案款后,马上送至申请执行人蒋某手中,蒋某非常感动,一边流泪一边向法官道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