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20000元这部分借款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作者:卞磊 谢立华 发布时间:2010-12-20 浏览次数:796
针对本案中20000元这部分借款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这部分借款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因为只有一份借款合同,是同一借款行为的分期履行。虽然20000元借款到期而王某未归还,已对张某的债权构成侵犯。但作为同一笔债务,借款关系不因分期履行的某一部分到期而结束,且从促进交易,保障合同目的实现的角度出发,也不应就履行期限不同的各部分分别计算诉讼时效,而应统一计算诉讼时效,即以最后一笔借款即本案中的50000元借款到期日
第二种意见认为,除了当事人约定不按履行顺序计算诉讼时效的以外,分期履行的债务的诉讼时效应该分别计算,任何一笔债务如到期未履行即已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侵犯,此符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人被侵害时起算的制度,故20000元这笔债务的诉讼时效应该从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法律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诉讼时效的起算直接涉及到权利人的权利保护以及义务人时效利益的存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但若在分期履行的情况下就履行期限不同的各部分不分别计算诉讼时效,而统一计算诉讼时效,必然会导致权利人不及时主张权利,这将使诉讼时效制度失去意义。同时,从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任何一期债务未履行时即会对权利人的权利造成侵犯,诉讼时效理应从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起算。况且当事人签订分期履行合同,目的即是为了防治风险,实现预期利益,分别计算诉讼时效不会使权利人产生懈怠心理,也便于其权益能够顺利得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