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维扬法院反映委托送达不畅严重影响审判效率应引起重视
作者:方满华 发布时间:2010-12-20 浏览次数:957
扬州维扬法院在一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一些需要委托异地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的案件,受委托法院存在拖延送达或不送达现象,严重了影响案件的审理。经调查,委托送达不畅的案件并不少见,今年该院委托异地法院送达应诉材料的4起商事案件中送达不成功率高达100%,此种情形如不能得到改变,不仅严重影响案件的审判效率,也很大程度影响了法院的整体形象。
一、原因分析
(一)关于委托送达的法律规定过于简单。除《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对委托送达进行规定过外,没有其他法律或司法解释对内地法院之间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进行规定,实践中对于何种情况下适用委托送达、委托送达是否是必经程序、公告送达与委托送达的关系等问题,较难把握。
(二)委托送达函不具备强制力。诉讼文书的委托送达一般通过法院的委托送达函委托被送达人所在地法院送达,但由于委托送达函不具有强制力,受委托的法院收到委托函后不及时送达没有任何处罚措施,导致出现受委托法院不及时送达或不送达的现象。
(三)受委托送达的机构不明确。由受委托法院的办公室、对口业务部门还是其他部门负责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委托法院也难以决择,受委托法院的各个部门也会相互推诿。
(四) 委托送达情况沟通机制不畅。委托法院发出委托送达函后由于不清楚受委托法院具体负责委托送达的部门,无法了解文书送达情况和送达回证退回情况。受委托法院在收到委托送达函件后,与受托法院之间就委托送达的要求、能否及时送达、送达效果如何等不能及时进行沟通。
二、应对措施
(一)建议就内地法院之间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出台司法解释。由于委托送达涉及各法院之间的配合,而且法律就委托送达的规定过于简单,不便操作,建议由最高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就委托送达的条件、机构、效力、期限、不及时送达的责任等作出统一规定。
(二)通过特快专递寄送委托送达的相关文件,提高委托送达效率。由于法院委托送达的大多包括开庭传票等对时间要求较高的诉讼文书,如果不能及时送达,将直接影响案件的审理,故应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寄送相关材料,以节约邮件在途时间,提高委托送达的效率。
(三)加强沟通联系,及时了解送达情况。委托法院在委托送达函中应注明承办人的联系电话,受委托法院收到委托送达函后应及时就送达的要求与承办法官联系,并及时将送达结果告知承办法官,以便承办法官安排案件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