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赚取十元钱的住宿费,一旅馆业主竟做起了介绍、容留卖淫的勾当,一年多时间内介绍、容留他人卖淫13次,获利125元。1216,南通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责令退出非法所得12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单某某系文盲,系南通市通州区一旅馆业主。2009年的一天,被告人单某某在其经营的旅馆内,明知姜某某前来嫖娼的情况下,先后三次为姜某某联系、介绍卖淫女施某某,并为两人提供卖淫嫖娼场所。后被告人单某某收取了姜某某房费40元。此后,尝到甜头的单某某先后为严某某、蔡某某等人介绍卖淫女,并容留其在经营的旅馆内卖淫,收取住宿费。2009年至20109月,被告人单某某在其经营的旅馆内,共介绍、容留他人卖淫13次,获利1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