聪明反被聪明误 闹剧以重判收场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12-20 浏览次数:397
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邓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经公诉机关起诉,如皋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邓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审理中,经法院院长发现,实际肇事者是陆某某,原审被告人邓某某冒充肇事者到司法机关接受处理。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进入再审。
原来这是一场自作聪明的闹剧: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如皋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如皋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人邓某某,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如皋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三人均住如皋市白蒲镇。
被告人陆某某无证驾驶苏F4H325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至如皋市白蒲镇杨家园村7组路段,遇情况处理不当,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让,确保安全。碰撞同向由被害人赵某某(男,50岁)骑行的自行车,致赵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同年
经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陆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陆某某、刘某某共谋,由被告人刘某某找来被告人邓某某,让被告人邓某某冒充肇事者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被告人邓亚东遂先后多次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称其是肇事者,并收取被告人陆某某人民币20000元。从而致使被告人陆某某逃脱刑事追究。
被告人陆某某、刘某某经事先预谋,隐瞒被告人陆某某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真相,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申请保险理赔,骗得保险理赔款计人民币318800元(其中交强险赔付额118000元,商业保险赔付额2008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邓某某、刘某某明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犯罪,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均构成包庇罪;被告人陆某某、刘某某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保险理赔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均构成保险诈骗罪。经法院判决:被告人陆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邓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三个“聪明人”,一个12年,一个10年半,一个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