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维扬法院妥处一起企业破产申请案件
作者: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12-20 浏览次数:370
近日,扬州维扬法院依法驳回了扬州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债权人对维扬法院及时作出驳回裁定深表满意,认为维扬法院公正的裁决有效防止了该公司通过破产而逃避债务。
为了真实全面反映该公司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状况,维扬法院要求管理人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了扬州某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审计机构。审计机构最先采用了“倒推三年”的方式进行了审计,审计的初步结果与申请人提供的审计报告基本一致。维扬法院审查后,及时把该公司存在的诸多疑点及利害关系与审计部门进行了说明,要求审计部门本着对债权人和申请人负责的态度,对该公司的财务从成立时起到破产申请之日止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审计。审计机构对此高度重视,组织精干力量重新对该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全面的审计,并于2010年10月底作出了最终审计意见:认为无法通过审计确认扬州运河名城酒业有限公司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中很多重要项目的余额,由于上述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因此,无法对该公司财务报表发表意见。维扬法院依据审计意见,认定该公司不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宣告破产的情形,依法驳回依法驳回了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该公司接到维扬法院裁定后,在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