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父亲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受损需要医疗费,遂到事故对方协商处理,因对方避免不见,一气之下打坏门上玻璃,后事故对方母亲以遭受殴打为由提起诉讼。近日,射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老妪的诉讼请求。

 

2010110,八0后出生的单氏姐妹因刘老妪之子顾某与其父发生交通事故,到顾某家想和顾某协商拿钱给他们父亲治伤的事情,到顾某家顾某不在家,只有刘老妪在家,单氏姐妹打顾某的电话,顾某也不接。单氏姐妹气急之下,踢碎了顾某家门上的一块玻璃。刘老妪以遭受单氏姐妹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若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主张被告致伤原告,未能提供证据,其主张的事实不能成立,本院依法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作出驳回刘某对两被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