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责谎称伤讼赔偿 法官细心审理判驳回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0-12-20 浏览次数:337
因父亲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受损需要医疗费,遂到事故对方协商处理,因对方避免不见,一气之下打坏门上玻璃,后事故对方母亲以遭受殴打为由提起诉讼。近日,射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老妪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若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主张被告致伤原告,未能提供证据,其主张的事实不能成立,本院依法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作出驳回刘某对两被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