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房瑕疵切莫轻易“拒收房”
作者:马毅萍 陈燕 发布时间:2010-12-20 浏览次数:350
购房者验房时发现存在多处瑕疵,可否据此认定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收房呢?近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驳回了购房人的诉讼请求,准许开发商对购房人作出5000元的经济补偿。
庭审中,开发商提供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开发商按合同约定交付时间与条件交房,未延期交房,其行为未构成违约。
法官点评:近年来,购房者与开发商在验房环节产生质量纠纷的案件屡见不鲜。在开发商未按约定履行交房条件,或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严重到足以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购房人有权拒收房屋并主张损失。同时,要注意收集好相关证据,必要时可聘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开发商在约定期限内交付经综合验收合格的房屋,购房者在房屋仅存在质量瑕疵,可通过维修解决尚不足以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轻易绝收房屋,往往会处于败诉的劣势,甚至还可能承担迟延领受的不利后果。同时,承办法官提示,部分装修公司、房地产咨询服务公司为招揽业务,也会为购房者提供验房服务,此类机构出具的验房报告通常不具有法律效力,购房者应谨慎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