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货交别人加工连个收条都不要,等要提货时别人拒付才知“傻了眼”。1217,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一审对一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原告如皋某棉织公司因不能向法庭提供证明被告南通某印染公司已收取双层棉布120公斤的证据被判驳回诉讼请求。

 

20088月,原告从湖北一家外贸公司接到一个急需购进3000漂白双层棉布的订单,并认为该笔交易如成功必将获得可观利润,故急匆匆地从当地一些棉布制造企业收购坯布并送交被告印染公司进行漂白加工。由于量比较大,单靠1家企业短时间内是无法提供出这么多坯布,故原告分三次进行了采购,并将最后一批120公斤的坯布指示某棉织企业直接送到被告处进行加工。因送货当天天色很晚,该棉织企业送货员只能将货交给被告公司的门卫石某签收,谁知石某当天晚上喝了很多酒,神智不清无法进行签字,送货员跟门卫打了招呼并将120公斤坯布放在门卫室内就离开了。后来因加工质量问题,原、被告间发生了激烈的矛盾,气不过的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了法庭,可到了法庭上当法官询问其送货时的签单呢,原告才傻了眼,无奈只能接受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