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有了更多的要求和期待。坚持司法为民的优良传统,是人民法院实践审判公正与效率主题的迫切要求,也是人民法院的永恒主题。为此,新沂法院重点处理好四个关系,以求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处理好案件受理与指导群众诉讼的关系。在实行立、审、执、监分立制度的同时,通过网上预约立案、节假日立案预约登记、对困难群众进行上门立案等措施,方便群众诉讼;加强民事案件的立案告知制度,除通过向当事人送达书面举证须知和权利义务须知外,加强法官对当事人面对面的诉讼指导,及时解答群众在立案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使当事人明白如何按法院指定的期间完成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并按时到庭的含义,理解正确按期举证对自己诉讼权利保护的意义,扭转当事人对法官的依赖思想和对“打官司”全靠法院的错误认识。

 

处理好法庭庭审与巡回办案的关系。在规范庭审程序、注重庭审功能、实行坐堂问案的同时,人民法庭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案情需要,灵活配置司法资源,建立审判站、设立审判点,巡回审理案件,以更简便、更公正、更贴近民众的审判模式,减轻群众诉累,真正体现人民法院“公正和效率”的永恒主题;为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对家庭、邻里、农业土地承包等纠纷案件,采取发放法律常识宣传资料、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当庭结案的方式,将矛盾化解在纠纷现场,追求“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理想效果。

 

处理好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和法官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关系。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做好当事人举证和引导工作是适合我国具体国情,也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方式的不可缺少的内容,在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的同时,充分注意我国经济、文化尚不发达以及地区间发展状态的不平衡性,充分考虑当事人文化水平偏低、诉讼知识不足的实际,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种种客观因素不能自行收集到证据的,新沂法院着眼于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解决纠纷,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依法适当采取法官依职权取证认定事实等做法,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处理好保持距离感和增强亲和力的关系。我国法院的现行廉政纪律规定要求法官适当与社会保持距离,保持法官的严肃性,新沂法院在避免法官与当事人、律师的不正当接触,确保法官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经得往诱惑,保持中立原则的同时,坚持“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思想,通过回访当事人、判前释明、判后答疑等活动,增强法官的亲和力和感召力,树立人民法官的亲民、爱民形象,努力使司法为民的宗旨落实到司法活动的每一个细节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