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执行工作压力,维扬法院在提高案件调解率的同时,坚持“能动司法、案结事了”的调解理念,采取五项措施提高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成效明显。

 

转变调解工作理念。改变过去只管调解结案、不管是否履行的片面思想,树立“能动司法、案结事了”的调解理念,把保证当事人自动履行作为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在调解过程中充分行使释明权,明确告知义务方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让当事人切实接受调解结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附加调解制约条款。为防止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拒不履行义务,经过调解不能当庭履行的,在订立调解协议时,适时引导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设立约束性条款,附加诸如不能按期履行协议则应给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双倍给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等违约惩罚措施,力促义务人及时履行调解协议

 

引入履行担保制度。为防止义务人借调解转移财产拖延履行,调解过程中,对履行能力欠缺或无法确定履行能力的当事人,积极引导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设定担保条款,由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提供财物或保证人担保履行,如义务人不按期履行,可以依法申请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以切实提高调解协议的可执行力。

 

督促提醒履行义务。对于一些约定给付期限较长的调解案件,为防止义务人由于各种原因忘记履行,在履行期届满前,由承办法官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与各方当事人联系,了解案件的履行情况,提醒义务人及时履行,并告知拒绝履行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督促当事人尽快履行义务。

 

帮助达成和解协议。对履行期限届满后,义务人确实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履行的,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做好矛盾化解和执行和解工作,在征得权利人的同意后,责成义务人提供相应担保,帮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尽量避免案件进行执行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