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阴区法院审结了一故意伤害案,对推人导致轻伤的村民组长丁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6389.59元。

 

淮阴区三树镇政府为执行新农村建设政策,需要征用该镇联盟村1组任某家部分土地及其附属植物,经协调未果。20107239许,三树镇政府及该镇联盟村工作人员丁某等人前往任某家,准备强行征用土地,遭任某阻止。为此丁某与任某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撕扯。土地征用结束后,丁某等人随即离开。任某拽住丁某衣领不让其走,丁某遂推了任某一下,致任某跌坐在路上,造成任某第三骶椎椎体新鲜骨折。经法医鉴定,任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案发后,丁某于201082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故意伤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赔偿被害人合理的经济损失。鉴于被告人丁某自愿认罪,并积极预交赔偿款160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