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赣榆县法院石桥法庭受理的一起抚养权纠纷案件,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工作,终于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均做出了一定让步,这起持续了近三个月的诉讼终于画上了句号。

 

本案中,原告王某系河南省西华县人,1990年出生的她外出打工时结识了赣榆县居民李某,两人同居期间于2008年生有一子并很快准备结婚事宜,李某回到家中并将一直随王某生活的儿子带回赣榆老家生活。随后,因两地风俗习惯不同等种种原因,两人分手。李某要求还回儿子,不料李某干脆外出打工音信全无,李某的家人也百般阻挠不肯把孩子交给王某。无奈之下,王某一个人从河南来到赣榆,诉至法院请求将不满两岁的小孩判决由其监护抚养,声称如果要不到小孩就干脆不想再活下去了。对于王某的极端言行,该案的承办人熊法官首先耐心细致的言说利弊,并成功的安抚了王某的情绪。

 

因被告李某外出打工,王某立案后即回了河南老家。开庭之前,石桥法庭通知原告前来应诉,不巧正值夏季多雨季节,河南境内大水封路,王某未能及时赶到法庭,因此耽误了开庭的时间。期间,承办法官一边通过短信和原告联系,一边走访被告的家人,了解他们的想法和顾虑,并积极做他们的思想工作,防止双方对立情绪进一步加大。第一次开庭之后,原告王某干脆在法庭对面找到一个小饭店打起临时工,隔三差五来到法庭要求尽快解决。此后,法庭先后多次组织双方到法庭调解,但是每次双方都有严重的对立情绪,相互指责,不能达成一致。但是多次的调解工作以及与对方的激烈争执使王某陷入了思考,自己经济能力有限,很难独立抚养小孩,父母也年事已高,很难帮得上忙,加之以后还要嫁人,再看自己的儿子在父亲一方的扶养下身体健康活泼可爱的样子,是不是孩子跟着父亲更好一些?她态度松动了,提出如果放弃小孩的抚养权,要求被告方给付精神损失费50000元。终于,经过承办法官的再一次调解,双方同意将原告在被告处的财产归还,且一次性给付现金20000元,小孩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用自理。至此,这件前后持续了近三个月的案件终于圆满的解决,虽然过程中充满艰辛,但是承办的法官说,能够避免这个年轻的小女孩一时想不通作出错误的举动,并且化解掉双方剑拔弩张的矛盾,就是最好的结局。案件审结之后,原告王某再三表示感谢,并且即日回了自己的老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