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坛市某小区居民曾某全家搬进新居仅3个月,发现书房内地板出现起鼓现象,后经过维修恢复正常,但应由谁来承担装修财产的损失呢?近日,金坛法院审结了这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20077月,曾某购买了被告某房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20084月,曾某对房屋进行了装潢,并于同年12月底入住该房屋。20093月,曾某发现原卫生间改造的书房内地板出现起鼓现象,后拆开地板发现地板下方积水严重,随后报告物业公司进行排查。经查,系居住于临室的被告冯某家的卫生间渗水造成,后经冯某维修,曾某家中已无渗水现象,但家中部分装潢由于遭受渗水长时间的浸泡,地板都已起鼓开裂,墙体也发霉,无法采取补救措施。遂起诉要求冯某、某房产公司以及物业公司承担财产损失计29607.5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金坛法院委托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就该房屋溢水渗漏原因进行鉴定发现,渗水是由于房产公司对冯某房屋西卫生间浴缸部位的西侧墙根未做防水层,致使水渗入墙体,水沿墙体或楼板流入曾某书房楼面上。另外,金坛法院还委托金坛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曾某室内部分装潢损失作出了价格鉴证。

 

金坛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本案中,房产公司对曾某居住的房屋内溢水渗漏存在过错,应赔偿原告的损失。但曾某的损失范围只有书房地板、书房东墙壁,根据金坛市价格认定中心的鉴定应为2524.4元,另加鉴定费4700元,合计7224.4元,遂判决被告金坛市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曾某人民币722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