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孩子户口 夫妻离婚弄假成真
作者:张峥莉 卢凤 发布时间:2010-12-17 浏览次数:515
为了给小儿子上户口,夫妻俩协议假离婚,却不料丈夫另结新欢,将“前妻”赶出家门。而后,又因为向丈夫讨要孩子的抚养费,前妻被后妻误会为“勾引丈夫”,愤怒之下的后妻将前妻的姓名、电话在论坛上发布,并暗示前妻为“小姐”,从而将前妻的生活带入了前所未有的麻烦之中……
假离婚怎么成了真离婚?
女子名叫汪眉,今年32岁,2008年底,她与丈夫蒋海在已经有一个儿子的情况下,又生下了小儿子。为了解决小儿子的户口问题,夫妻俩左思右想,想到了假离婚的办法。离婚前,为防止丈夫变心,夫妻俩签订了一个特殊的“离婚协议”,协议里说明了两人是为了孩子的户口而不得已离婚,等孩子户口解决后,两人马上复婚。若在离婚期间有一方与他人再结婚,则必须赔偿另一方人民币10万元。
吃了定心丸的汪眉随后便与丈夫办妥了离婚手续,大儿子归丈夫抚养,自己则带着小儿子。虽然房子归丈夫所有,但夫妻俩并没有真正分家,还是跟往常一样住在一起。期间,小儿子的户口解决了,汪眉曾向蒋海提出过复婚,但蒋海工作太忙,复婚的事一拖再拖。汪眉虽心有不悦,但认为自己与丈夫住在一起,手里还有一张“离婚协议”,复婚只是个时间问题。
不料,一年后,蒋海回家正式知会汪眉,自己已经与一名名叫潘慧的女子登记结婚,要组成新的家庭,麻烦汪眉找地方搬出去。丈夫的话如晴天霹雳狠狠地砸在了汪眉的心上,在几次哭闹无果之后,2010年初,汪眉带着小儿子搬出了曾经幸福的“家”。
前妻怎么成了“小姐”?
搬出来后,汪眉一个人的工资收入完全无法应付房租、孩子学费及日常开销等费用,万般无奈之下只得向蒋海求助。两人毕竟夫妻多年,还共同孕育了两个孩子,蒋海便时常接济母子俩,次数多了,被现任妻子潘慧发觉。
潘慧今年22岁,与蒋海结婚前曾有过一段婚姻,并有一个两岁的儿子。潘慧为人泼辣,得知丈夫瞒着自己偷偷去见前妻,怒不可遏,再将丈夫痛骂一顿后,拿到了汪眉的手机号码。潘慧给汪眉发短信,警告其不要再勾引自己的丈夫,收到短信的汪眉也怒火中烧,认为自己找前夫要孩子的生活费天经地义,两个人在短信上便吵了起来。
眼看汪眉不听自己的劝,潘慧一怒之下,将汪眉经常找蒋海的事情在论坛上发布出来,并把汪眉的个人信息,包括手机号码在网络上公布,声称汪眉是特殊行业内的“小姐”。
没多久,汪眉的手机便“异常”忙碌起来,开口调戏的有,询问价钱的有,痛骂她不要脸也有……汪眉的生活陷入了混乱,精神状况每日愈下。
被整前妻怎么讨回“尊严”?
当法院工作人员询问汪眉的近况时,汪眉又痛哭起来,原来,不久前,她不堪压力在厂里跳楼,被民警救起,虽然自身受伤不严重,但厂里却与她解除了劳动合同,因为厂里担心她精神状态不佳,随时有自杀的危险。汪眉说,她现在的愿望,是希望这件事情能够消停下去,不再有骚扰电话,还她一个清静……(文中人物为化名)
法官支招:
本案中,汪眉离婚已成事实,但其名誉被毁、工作丢失两个问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汪眉已知潘慧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发布在论坛上,并捏造了不实言论,接下来应当收集两方面的证据,一是潘慧如何得到自己个人信息的证据,二是潘慧将自己信息发布到论坛的行为的证据,这可以通过练习具体网站的网络监管,或者使用一些网络地址追踪的信息技术采集证据。之后便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要求潘慧赔偿精神损失费,并在公共场合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
其次,汪眉所在单位因担心汪眉会自杀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做法过于粗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方能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汪眉可据此与单位协商,维护自己的应有权利。
新闻连线:假离婚弄假成真者,比比皆是
现如今,人们为了拆迁分房、为了孩子户口、甚至为了躲避债务等原因,用“假离婚”的对策来应付各类“政策”甚至是法律,不可谓用心良苦。但现实生活中,通过假离婚达到目的之后,“人财两空”的案例又何在少数。
辽宁大
福建泉州的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所谓的“假离婚”其实是真离婚,只要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时符合法律规定程序,那“假离婚”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只要一方不愿意,就没有复婚的机会了。所以千万不要拿假离婚来谋利,以免人财两空。
恶意在网上散布谣言者,层出不穷
当前,整个社会已经进入了信息时代,但网络是虚拟的,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是自由的,于是,利用互联网发布他人隐私、欠文明甚至诽谤色彩的言论层出不穷,这些侵害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的言论,严重地影响到了受害者的正常生活,甚至给受害人带来实质性的伤害。
还在读大二的
浙江温州女青年陈某与网友林某因小事发生了纠纷,继而被林某在网上冒名注册了“我喜欢一夜情”的网名,从而骚扰电话纷至沓来,致使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擅自在网上发布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使他人精神遭受痛苦,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