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水法院在近年来的商事审判中发现保险合同类案件增加明显,值得引起重视。据统计,该院民二庭2008年共受理44件,占7.69%2009受理105件,占14.09%2010年前11个月受理149件,占23.69%

 

一、原因分析

 

(一)机动车辆增加迅速。据涟水公安局交警部门不完全统计,在涟水落户的机动车每天以三十辆的速度在增长,新手驾驶员纷纷上路,车辆事故的总数增加明显,保险事故随之增多。

 

(二)保险业发展势头迅猛。目前,仅涟水一地就有保险公司12家,相比五年前增加了近一倍。保险公司不断开拓保险业务,保险业不断走进各个领域。有争议的保险理赔也相应增加,其中相当一部分流入了法院。

 

(三)产生了相对固定诉讼掮客。专职从事代理保险理赔诉讼掮客所揽诉讼数目不在少数。据该庭统计,在该庭庭受理的保险合同案件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相对集中在几个律师与法律工作者身上。

 

(四)保险合同中个别条款违法。审判实践中,法庭发现保险合同违法条款是客观存在的。如《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由于该表所规定的伤残等级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因此对当事人不产生效力。当保险受益人发现判决书确认的规则与保险条款规定的规则不一致时,就会选择通过诉讼进行理赔。

 

(五)保险代理人不忠实。保险代理人受佣金利益的驱动,往往片面夸大保单的保障性和分红性,对保单的免责条款轻描淡写,甚至不提及保单免责条款内容。发生保险事故时,当保险公司进行免责拒赔时,保险受益人就会选择进行诉讼。

 

(六)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发生保险理赔纠纷后,由于保险行业协会力量薄弱、保监会不负责裁定合同纠纷,消费者在无法有效维权情况下,保险合同纠纷就会流入法院。

 

二、对策建议

 

(一)强化保险从业人员教育。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保险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和回访制度,规范代理人业务操作;设立公众投诉热线及专职调查员,对违规违纪的代理人和代理行为进行调查,查证属实的,应严肃处理。

 

(二)发挥司法审判指引功能。法院的审判活动要重在确立规则,通过对保险案件的审理,在社会上消除和减少对保险事故与保险条款的理解争议,努力打造诚信保险的效果。

 

(三)健全保险纠纷解决机制。形成行业协会、监管部门和消费者协着力调解,法院与仲裁部门紧密衔接的多元化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机制。与此同时,法院要着力通过诉讼促进保险行业规范操作,减少纠纷发生。

 

(四)着力管理法律服务市场。打击“黑讼师”等无业人员从事诉讼揽案。增强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提高服务质量。

 

(五)保险业协会加强监督管理。保监会充分发挥监督管理职能,完善有关保险规章,细化保险事故类别,明确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和免责范围,规范经营者、监管者的行为,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投保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