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法解释中关于加班举证责任之我见
作者:李志强 发布时间:2010-12-16 浏览次数:976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此规定一经出台立即在法学界,甚至在劳动者中引起了轩然大波,本文试图分析其个中原因,并阐述个人观点,提出一些意见建议。
一、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定
《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在民事诉讼中,对于举证责任分配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分配,即提出诉求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取得证据或者不能取得足以抵消对方证据的证据证明自己仲裁请求合理性的,那么提起诉求的一方可能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应当说,劳动争议案件理所应当属于民事案件,就应当适用民事案件一般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为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一经出台即惹来众多争议之声,具体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
1、劳动纠纷与一般民事纠纷不同的是,劳动者作为个体,其相对于用人人力和物力优势的用人单位,弱势地位非常明显,因此,法律从保护弱势群体、保持博弈平衡的角度,对于劳动纠纷设计了一些与一般民事诉讼不同的举止规则。《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目前我国的国情就是人口数量众多,劳动力供给与市场需求不平衡,导致劳动者相对处于弱势群体,为保住来之不易的就业机会,往往在权益受到损害时选择忍气吞声。
3、劳动者中有相当一部分人群知识水平不高,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不知维护,不知如何维护,甚至不想维护。
4、关于加班的一些证据,如考勤表、加班通知等一般都掌握在用工单位,劳动者若想取得有一定的难度。
二、新司法解释关于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关于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主流观点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也有观点呼吁,对于此类案件应坚持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举证责任倒置属于民事诉讼举证规则中的特例。其实无论采用哪种观点,都存在一定的弊端。如果坚持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那么劳动者可能因无法举证而难以维护自身权益。但如果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则可能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明显不公,从而加重用人单位的诉讼风险。因此,在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分配上,司法面临着两难选择。
法律应平等保护公民和法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民事法律关系上是平等主体,劳动者的权益要保护,用人单位的权益同样也要保护。如果仅仅因为劳动者是弱势群体,就片面地加重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不仅有违法律的公平精神,也会使劳动力供求双方的矛盾加剧。新公布的司法解释在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分配上适当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责任,是在两难选择中求得相对的平衡。由于劳动者所能提供的加班证据极其有限,这类证据大都由用人单位持有,劳动者很难取得。在这种情况下,由劳动者举证证明其加班天数及加班费数额的多少,将置劳动者于不利之地。反之,若将加班费列入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由用人单位举证,当用人单位不提供加班证据或提供不出否认加班事实的证据,则推定劳动者所称的加班事实成立,这样既缺乏法律依据,也会诱使劳动者不顾客观实际随意主张加班费。
三、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是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重提醒
新的司法解释应当说是公正的,未偏袒劳动者货用人单位任何一方,同时也是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一种提醒。
1、对于劳动者来说。以往的证据规则一般都较“偏袒”劳动者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这样难免出现一些劳动者滥用诉讼权利,随意主张权利,增加用人单位用工的不必要成本,妨碍经济发展,同时也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新的司法解释给劳动者适当分配了举证责任,同时也是提醒劳动者在存在加班的事实情况下,一定要注意保存加班证据,善用“自证”和“他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是劳动者对于涉及诸如加班等事项时,一定要注意保全证据,不要到了主张权利时才想起证据在哪;二是当用人单位不按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出具加班的书面要求时,劳动者应该尽可能通过其他旁证方式获得加班事实的存在,进而要求用人单位进行“他证”。劳动者应提高法律意识,对加班事实给予充分重视,注意保存和收集有关加班事实的相关证据。最好与用人单位就加班这一事实,完善相关手续。即便是临时通知加班,事后也要与用人单位就加班事实加以确认;还要注意保留与加班事实有关的证据,比如节假日加班所做工作文件、所发的工作邮件、自己经手的销售记录、出库单等相关手续。
2、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分配给劳动者一部分举证责任,同时也规定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这便提醒用人单位一定要认真做好加班的各项统计资料,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工资一定要足额按时发放,但对于随意主张的加班工资,也能够提供出充分的相反证据,维护自身权益,避免承受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为主张加班费的主张分配了举证责任,解决了司法实践当中的一些困惑,但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司法对经济发展的保驾护航,司法的进步便不是一个司法解释的出台或一个制度设计就能解决的,仍需要我国经济持续发展,人民群众及企业法律意识的提升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