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滕俊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

 

滕某因故与同校高三学生张某等人发生争执,遂于201031520许,打电话给社会人员沈某等人(均已判刑),要其联系人员到该校殴打对方。沈某纠集9人在启东市汇龙镇黑市桥附近集中后分坐两辆车至江海中学东侧与滕某会合。滕某告知沈某等人在学校夜课结束由其指认殴打对象后,即实施殴打。随后沈某等人步行至江海中学校门口等候。当晚2130分许,该校夜课结束,滕某将走出校门的张某喊住,并对其推打,向沈某等人示意后离开,沈某等人即围住张某,对其拳打脚踢。当有学生欲帮助张某时,沈某等人威胁其不许帮忙。数分钟后,沈某等9人离开江海中学步行至该校西侧时,张某及其同班十几名同学赶到,沈某等人持水果刀或徒手与学生进行互殴。后因民警赶到,沈某等9人才逃离现场。2010316滕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滕俊杰公然蔑视法纪和社会公德,为报复他人纠集多人在学校这一特殊公共场所聚众斗殴,且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又造成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被告人滕俊杰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聚众斗殴罪。鉴于其系未成年人,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