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内争口角恼羞成怒 三被告打人致伤领刑罚
作者:袁鹏 发布时间:2010-12-16 浏览次数:345
唱歌本事件轻松愉快的事情,但因为丁点小事就演变成为流血致伤的事件,就不得不令人叹息。近日,丰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被告人钱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今年10月的一天,刚喝完酒的钱某、孙某、赵某三人来到丰县一家KTV,点了些酒和零食,继续“happy”。忽然,坐在门口的孙某听到从门口过的张某和李某口中碎碎地念叨着“真难听”、“公鸭嗓”之类的话,并且面带戏谑的笑容,顿时怒火上头,跟贾、尹二人一说,二人也倍感愤怒。三人随手抄起桌上的啤酒瓶,跟随着马、刘二人来到了所在包间,对着二人一顿猛打。看到满脸是血的马、刘二人,三人似乎酒醒了一点,扔下被砸碎的啤酒瓶落荒而逃。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被害人李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后孙某到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害人张某受伤后花医疗费4万余元,被告人钱某、孙某、赵某的家人已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张某达成协议,并已支付全部赔偿款1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张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钱某、孙某无故殴打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赵某无故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孙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钱某、孙某、赵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