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行驶过程中不慎撞倒路边设施,路灯倒下砸死行人,1215,江苏省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决肇事机动车方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7.5万余元。

 

今年926日,张某驾驶石某所有的挂靠在上海廊恒公司名下的重型挂车行使至苏虞张公路张家港路段路口时,由于遇到紧急情况,张某采取制动措施,车辆在侧滑过程中不慎与绿化带内的路灯杆及电子警察设施相撞,导致路灯倒下,砸到正在非机动车道内骑三轮车的徐某,徐某当场死亡,张某受伤,三轮车、路灯、电子警察设施等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在该起事故中,张某负全部责任,徐某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石某垫付了19000元。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徐某的四个第一顺位继承人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石某及廊恒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7万余元。保险公司认为,徐某死亡直接原因系路灯倒下被砸所致,交通事故系间接原因,应当明确徐某死亡与车辆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发生交通事故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张某驾驶车辆撞倒路灯砸死徐某,徐某死亡虽因路灯倒下被砸所致,但系肇事车辆发生事故引起,徐某死亡与该起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张某在该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徐某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2万,作为实际车主的石某赔偿25.5万元,廊恒公司作为挂靠单位对石某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