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712,经人介绍,原告吴某夫妇与被告周某夫妇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协议,约定被告夫妇将坐落于港闸区的一套110平米的房子以及11平米的车库出售给原告夫妇,房款 59万余元分四期付给被告,并约定了一方违约则支付违约金10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定金5万元,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201010月中旬,因房价上涨,被告突然通知原告房子不卖了,被告的毁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而被告又拒绝承担违约责任。为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和中介费4200元,并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5万元,合计204200元。20101210,经法院调解,最终被告返还原告定金5万元,并支付了违约金7万元。

 

法官说法:

 

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根据该条规定,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不可并用,当事人只可择其一而行使之。关于定金的数额限制,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至于违约金的数额,法律没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实践中一般由当事人双方自愿商定。但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原告既主张了《合同法》115条规定的条款,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即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0万元,又要求支付违约金10万元,原告的请求不可并用,只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主张自己的请求。即只能要求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或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并退还定金5万元。如果两者并用,其数额可能大大超过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不仅对违约方惩罚过重,也可能使守约方获得其所受损失之外的利益,这将违反合同的公平原则。该案的调解结果较好的体现了该原则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