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协议中定金和违约金能否并用?
作者:范斌 发布时间:2010-12-16 浏览次数:757
法官说法:
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根据该条规定,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不可并用,当事人只可择其一而行使之。关于定金的数额限制,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至于违约金的数额,法律没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实践中一般由当事人双方自愿商定。但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原告既主张了《合同法》115条规定的条款,“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即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0万元,又要求支付违约金10万元,原告的请求不可并用,只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主张自己的请求。即只能要求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或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并退还定金5万元。如果两者并用,其数额可能大大超过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不仅对违约方惩罚过重,也可能使守约方获得其所受损失之外的利益,这将违反合同的公平原则。该案的调解结果较好的体现了该原则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