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在无锡、苏州组织召开公益诉讼研讨会
发布时间:2012-10-23 浏览次数:583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增加了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为认真做好审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准备工作,切实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10月11、12日,省法院民一庭分别在无锡、苏州组织召开公益诉讼研讨会,深入研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试行规则(征求意见稿)》。苏州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家朱谦教授、民事诉讼法专家张永泉教授出席研讨会,无锡中院环保庭、苏州中院环保合议庭、崇安区法院民一庭、滨湖法院环保合议庭以及无锡、苏州两地检察院、环保局代表等共计30多人参加了研讨会。省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王政勇主持了会议。
两位专家学者就公益诉讼的指导思想、程序性质、审理的基本原则、证明责任的分配、能否主张损害赔偿、以及试行规则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衔接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与主张。与会同志还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试行规则(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逐条讨论。通过本次研讨,与会代表就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受案范围、管辖权确定、诉前证据保全、是否可以适用调解、替代履行方式的选择、公益诉讼结案标准等疑难问题取得了初步共识,对指导我省法院做好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会议取得了较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