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法院在审判中发现,近几年来,采取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非法手段追讨债务的暴力事件时有发生,而且愈演愈烈,给社会安定和谐带来了不利影响,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该类案件的主要特点

 

1、该类犯罪均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之间存在“分工合作”关系。在审结的多件该类案件中,每案至少有两人参与犯罪行为,往往由债权人纠集亲朋好友甚至社会闲散人员进行。

 

2、犯罪主体以中青年男性为主,没有固定职业。如今年审结的因索取欠款而引发的非法拘禁案件,24名罪犯全部为男性,30岁以下青年又占半数以上,其中1人未满十八周岁,3人有犯罪前科,只有1人在岗其他23人均无固定职业。

 

3、这些犯罪行为以强制为依托,往往伴随暴力现象。因为讨债方经过一个较长时间的矛盾积累,对债务人常常会采用报复性的讨债手段,所以一件普通的民事借款纠纷案件就因此而转化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刑事案件。

 

4、非法讨债公司悄然滋生引发犯罪。现在社会上出现了一种讨债公司,这种讨债公司的应聘条件是年龄要在18-40岁之间,身材魁梧、脾气暴躁并且有犯罪前科。有些法律意识淡薄的债权人,出资雇佣这群职业讨债人帮其讨债,讨债公司只要收取了丰厚的“讨债费”,便不择手段,从而违法犯罪。

 

二、因暴力讨债而引发的刑事案件增多的原因

 

1、债权人不愿寻求正规的司法救济途径。有很多债务纠纷在进入司法程序后,债权人会发现因为债务人的刻意躲债、转移财产等行为,使案件执行起来非常困难,从而面临维权成本和维权风险 “双高”的情况,经济损失难以得到弥补。

 

2、法制观念淡薄。有些债权人错误的认为,你欠债不还,我拘人扣物,天经地义,在多次索债未果时,就采取非法扣押、强占他人财物或绑架、拘禁他人等非法手段,实施暴力讨债。

3、“三角债”的困扰。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相互借贷、相互拖欠货款的“三角债”大量存在。在剪不断、理还乱的债务链中,某个人的暴力讨债行为,常常引起连锁反应。如果一个债权人同时又是债务人,当其自己的住宅被他人强占、车船等财产被他人扣押、自身或家人被他人扣为“人质”时,往往产生“逼上梁山”的念头。于是就仿效他人对自己的债务人也实施暴力索取欠款,由此而形成暴力讨债的恶性循环。

 

4、非法债务的延伸。有些债权债务关系是因从事赌博、走私、贩毒、高利放贷等违法行为而形成的,法律不但不予保护,而且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债权人”只要“私了”不要“公了”。

 

三、解决此类纠纷案件的对策建议

 

1、加强社会环境治理,整顿社会秩序。严厉打击吸毒、赌博、放高利贷等社会高发性违法犯罪行为,一方面集中治理,争取整顿效果,另一方面也要长期保持警觉,建立有效的防范体系,比如依法取缔讨债公司,消除该类违法行为引发的不良后续效应。

 

2、提高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效率。对当事人诉讼不但要依法受理、公正裁判,而且应快审快结、审执兼顾。树立“迟到的公正亦是不公正”的司法理念,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办案效率,严格执行审限规定,避免久拖不结。在案件审理中,注意审执结合,依法及时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强化执行机制,排除各种干扰。

 

3、加强对“老赖”的刑事制裁力度。目前司法机关对暴力讨债行为有了较为严厉的制裁,可对 “老赖”的刑事责任追究力度还不够。有些债务人有钱不还,并且转移财产以妨碍法院执行。对这种妨碍执行的行为人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人,应果断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权利人的实体权益尽快实现。这样,不但可以防止当事人因久拖不决、空调白判而在诉讼中实施暴力讨债,而且能够促使其他债权人放弃暴力讨债的想法,诉求法律保护。

 

4、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法律意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预防和减少暴力讨债的关键。通过普法教育,增强公民自我保护能力、守法经营意识,在经济交往中讲究信誉,及时清偿债务,减少经济纠纷的发生;同时增强当事人证据意识,在经济交往中要“重书面,轻口头”,以便在纠纷中有据可依,通过合法途径实现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