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辉:以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全面推进法院审判工作
作者:耿辉 发布时间:2012-10-22 浏览次数:533
价值观是指一个人对周围客观事物的意义、重要性的总体评价和总的看法。它一方面表现为价值取向和价值追求,凝结为一定的价值目标;另一方面表现为价值尺度和价值准则,成为人们判断事物有无价值及价值大小的评价标准。可以说价值观是决定人行为的心理基础,个人价值观一旦确立,便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欲塑造个人之行为,必须培育其良好的价值观。“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是中央政法委按照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要求,在总结政法各单位探索实践基础上概括形成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它既是党和人民对政法队伍的基本要求,也是广大政法干警必须自觉坚持的共同价值取向,同时还是判断政法工作价值的评价标准。对于担负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重任的人民法官而言,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绝非务虚活动,更不能草走过场,只有真正把这八个字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才能确保审判T作的正确方向,才能破解当前困扰审判工作的各类疑难问题,才能切实消除法官队伍所面临的四大风险,才能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
一、保持忠诚的政治本色,全面消除精神懈怠的危险
“忠诚”,就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这是政法干警的政治本色。王胜俊院长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来之不易,确保宪法法律正确实施任重道远,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再学习、再教育,注重有针对性地解决思想认识问题注重联系审判工作实际,注重领导带头 学习、带头实践,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法律思想的影响,真正从思想上解决 "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问题。面对世情、国情、党情、社情发生深刻变化的新形势和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新任务新挑战,人民法官必须始终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和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具体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
一要处理好服务大局与司法为民的关系。法官应当忠实执行宪法法律,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既要从大局出发审慎受理、审理每一起诉讼案件人民群众通过理性合法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的诉讼权利,以影响大局为名将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拒之门外,放弃为人民司法的法定职能;既要克服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的倾向,维护地方发展大局,又耍防止错误理解"服务大局",迁就不符合科学发展观、损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
二要处理好能动司法与司法中立的关系。能动司法是一种主动型、服务型、高效型司法,要求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积极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确保审判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王胜俊院长多次强调,司法能动不是"乱动",不是"盲动",更不是"妄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核心在办案,超越司法职权,违背司法规律,不仅不能有效提供司法服务,甚至会损害司法的公正和权威。我们必须坚持司法办案第一要务,以探求当事人起诉的真实动因、解决当事人实质诉求为主线,在坚持依法办事的下开展能动司法,更好地履行司法的社会责任,最大限度发挥司法功能的优势和作用。
三要处理好调解与依法裁判的关系。调解和判决都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基本方式。调解作为一种合意型的纠纷解决方式,是纠纷当事人发生争端后互相妥协的结果,更容易被当事人接受和认可,从而化干戈为玉帛,回归和睦相处的生活状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律可以调解、根据案情能够调解、按照矛盾冲突的特点调解处理效果更好的,应首先选择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但决不能强调硬调、以拖促调、以判压调,片面追求调解率。另一方面要高度重视依法判决的作用,充分发挥判决在增强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推进法治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秉持为民的宗旨理念,全面消除脱离群众的危险
“为民”,就是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切实做到执法为民, 这是政法干警的宗旨理念。人民的福祉永远是最高的法律,法治呵护民生、维护民权,除了要健全立法做到有法可依,更重要的是要坚持"有法必依",通过公正执法和司法使纸面的法律落到实处。司法为民,是党的宗旨和国家性质决定的,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司法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定分止争、化解矛盾。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时期,进入司法程序的每一起案件几乎都都涉及民生、反映民权。因此,我们要坚持"以当事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像对待自己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那样对待当事人,并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从民众最急、最盼、最忧、最怨之处做起,使当事人感知到法律的公正和神圣,使法律适用具有亲和力,更具人情味。
一要畅通诉讼渠道,尽可能减少民众接近司法的负担、困难和障碍。事实上,近年来很多发达国家的司法改革,也都把形成诉讼方便、通俗易懂、国民满意司法制度作为追求目标。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既要坚持依法收案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同时还要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廉价的司法服务,象陈燕萍同志那样,"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
二要革新审判方式,避免单纯依赖诉讼技巧决定案件裁判结果。审判实践中,由于法院在立案审查环节事先没有进行诉讼风险提示,在开庭审理期间没有进行释明和拟判告知,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的心理期待值与实际的判决结果往往会有较大的反差,这就是当事人为什么会长期缠诉缠访的原因之一。作为解决纠纷重要环节的庭审活动,不能仅仅成为当事人之间的诉辩对抗过程,更需要通过增加司法民主、扩大司法公开、加强法律释明、促进对话协商、完善庭后答疑等多种方式,促使诉讼当事人理性对待纠纷,平和解决矛盾。因此,法官不能一味强调当事人的诉讼责任而忽视诉讼指导和庭审程序的指挥掌控。当事人委托律师代埋,具备较强诉讼能力时,法官应尊重诉讼主张,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均不得干涉;当事人诉讼能力明显偏低时,则应通过行使释明权、举证责任分配权、促进相对人完善诉讼主张权和调解指挥权等方式,主导审判,控制诉讼迸程,努力减少当事人之间诉讼能力的差距,最大程度地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
三要拓展解纷途径,将情理法相结合探索解决矛盾纠纷最佳办法。由于法律天生具有滞后性和原则性,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法官必须注重裁判依据的综合性和裁判方法的多元化,注重利益衡量私价值判断,像陈燕萍一样,在法律的原则和框架内,积极能动,以情为重,以理服人,以法为基,将情理法巧妙结合,不断探索矛盾解决的时机与路径,以积极的态度救济民权,以优质的服务减轻民负,以快捷的审埋解除民忧,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以有力的执行实现民愿。
三、恪守公正的神圣职责,全面消除能力不足的危险
“公正”,就是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政法干警的神圣职责。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正义通常被称为矫正正义,是依附于法律的分配正义并维护分配正义的一种救济力量,司法的权威只能来自于司法公正,而对于司法是否公正的判断和感受只能来自于社会公众,而不是来自法院和法律职业者。在当今更加开放、更加透明的信息网络时代,在社会深刻转型的新形势下,许多司法个案往往蕴含着深刻的社会矛盾背景,如官民矛盾、贫富矛盾、城乡矛盾,等等。可以说这些司法个案在某种意义上已超越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冲突,很容易使案外的相关民众产生心理共鸣。而绝大多数社会公众并不了解,也不想了解审判工作中的晦涩法律术语和复杂的推埋过程,他们关注的是法院裁判解决实际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效果。一旦司法个案的裁判结果偏离他们的心理预期,社会情绪也就很容易借助某些司法个案被激发、聚合和叠加起来,迅速成为社会舆论焦点,甚至升级为公共事件,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对此,每一名法官都必须有深刻的认识和领悟,着力从以下方面加以调整和应对:
一要强化能力建设,提升公正力。法官不仅要有法律智慧,还要有人生智慧、群众智慧和政治智慧,洞察司法行为对社会的影响,准确把握民意中的埋性诉求,增强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不再将自己定位于按法律规定,运用大前提、小前提、推论三段论式的司法工匠,而是将自己定位于置身社会大系统中的,既考虑形成法律事实的社会原因,又遵守法律规定处理原则,还思量司法后果带来社会效应的司法工程师。
二要遵循司法规律,创新审判方法。破解司法难题必须立足我国当前的司法国情,着眼于实质正义的维护,使司法理念和审判方法与时俱进,适应急剧变化的社会生活。王胜俊院长指出:“司法工作的每个环节,都要考虑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既不能用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的标准,也不能用外国标准来要求我国现阶段的司法工作和司法改革"。陈燕萍工作法就是在日常生活中坚持了法官的为民性,凸显了司法的公正性,体现了司法的效率性,有效避免了法律的刚性和滞后性,树立了司法权威。
三要确保个案公正,发挥示范功能。法治的价值很大程度体现在法官对法律的适用过程之中""任何一个案件的处理,不仅要求裁判的法律依据明确,而且要求遵循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不仅要求实现个案公正,还要取得社会认同;不仅要求裁判结果完全符合法律,而且要求公开裁判形成的过程和理由,实现法理与情理的兼容统一。"法官应保持审判中立,恰当处理地方领导或上级人员对案件的"关注",不偏不倚对待诉讼各方当事人,通过司法个案的公正审理和裁判,伸张正义、教化民众、弘扬美德,缓解社会对抗、抚平社会创伤、恢复社会秩序。
四、巩固廉洁的基本操守,全面消除消极腐败的危险
“廉洁”,就是清正廉明、无私奉献,这是政法干警的基本操守。法官执掌着国家审判执行权,是容易滋生腐败的高危群体,司法不廉洁对于司法公信具有毁灭性的破坏。因此,廉洁是法官职业的道德底线,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突破。香港《法官行为指引》中指出:"法官必须在行为上无时无刻遵守 至高的标准,这极为重要,维持公众对司法机构及法官执行司法工作的信心,正有赖于此"。在保障司法廉洁的路径选择上,一直有制度机制与良知道德孰轻孰重的争论。制度反腐一度被认为最管用,但亦有"反腐制度越来越多、不廉行为一点不少"的困境。良知作为内心之善,道德作为自觉的行为规范,是廉洁的本源,但良知道德更需要依靠后天的养成,靠制度的约束、塑造和感化。因此,每一名法官均应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和制度,激发祟善之心,巩固廉洁的基本操守,用实际行为赢得群众的尊重和信任。
一要坚持修身养性。修身,就是使自己的心灵得到净化、纯洁;养性,就是使自己的本性不受污染,通过自我反省体察,使身心达到完美的境界。诸葛亮曾在《诫子书》中说:"夫君子之行,静以修身,俭以养德,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面对权力、名利、金钱、美色的诱惑能不能守住做人原则、道德底线,始终保持一种淡泊之心,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经受住诱惑才是不变质、不褪色、不堕落的重要保证。法官必须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求索自己为什么而奋斗的同时,更应当深人思考如何立足本职为人民谋利益。要坚持自我反省、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抵制各种职业干扰因素,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要坚定法治信仰。信仰是一种精神是一种动力,是引导我们走向成功的航灯。有信仰的人可以调动自身的一切力量集中到既定的目标之上,其知识、能力、内心世界都会得到充实和提高。信仰缺失,人们就失去了方向,心灵失去了寄托,人与社会之间就少了精神上的依附,就会按自己的本能欲望行事,道德防线很容易失守。作为法官,必须坚守法治信仰,在遭到各种挫折、遇到误解抵毁、在付出未得到相应回报的情形下,拒绝牢骚抱怨,不要枉自菲薄,始终保持严谨务实、勤勉敬业的工作作风,始终保持铁面无私、勇于担当的精神状态,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
三要善处人情关系。中国是一个"关系"社会,任何人都处在一张无形的关系网当中,法官也不例外。法官要抵御住来自关系网的侵蚀,首先必须谨慎交友、谨言慎行,最大限度地减少参与可能影响自己执法办案的各种社会活动,建立“隔离带”,打造"防火墙"。其次要善于处理好案内与案外的各种人际关系,"将案件可能或己经因各种人际关系因素产生的负面影响与法律关系相结合进行综合分析,有针对性地及时消除或将负面影响转化成正面的内容。对于可能产生较大负面影响、引发矛盾激化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需要预先进行案件诉讼风险评估,对于案件审理前和审理中就涉诉信访上访的案件应及时进行诉讼风险评估,根据案件法律关系对应的人际关系积极采取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