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州贾汪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抢劫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经查,被告人宋某20093月至20106月间,先后在贾汪区贾汪镇等地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书店、电信营业厅、住家户等,盗窃作案5起,窃得文具、电话机、脚蹬三轮车、紫铜等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649元。2010731夜里,被告人宋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及作案工具,至贾汪区汴塘镇盗窃通讯电缆时,贾汪区公安分局汴塘派出所系统自动报警,民警接警后迅速出警,在实施抓捕的过程中,被告人宋某当场使用暴力,用菜刀将民警王某砍伤,经法医鉴定,王某的损伤构成重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并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宋某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与他人结伙多次实施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宋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且宋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事实,系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盗窃罪从轻处罚、酌情对抢劫罪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