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苏海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
2010年6月15日晚,苏某在启东市吕四丽晶国际商务会所电话联系其朋友高女,被高的男朋友李某接听到,两人在电话中发生言语冲突。苏某便纠集了多人(另案处理)携带橡皮棍乘出租车至天汾镇东成电动工具厂门口寻找李某未果。遂至李某在天汾镇居委会一组的租住处,在李某室内,苏某等人持橡皮棍对李实施殴打。随后,苏某等人乘出租车将李某带至天汾镇鼎丰玻璃厂北侧200米处水泥路上又对其实施殴打。后又将李某带至吕四港镇延寿北路香堂路口东侧约200米处的水泥路上实施殴打。李某受伤后先后到东海医院、人民医院诊治。2010年6月18日在市人民医院行脾脏切除术。经鉴定,李某外伤性脾破裂,损伤程度属重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海军公然破坏良好的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